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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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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长航局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4日
名称
《长江干线航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政策解读
来源
长航局法规处

《长江干线航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14 09:08 来源:长航局法规处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指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要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长航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发布了新的《长江干线航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长航法〔2024〕128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展了《裁量基准》上位法。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作为实施航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对《裁量基准》体例结构做了调整。新增了“第一部分 基本规则”及“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事项及案由”两个内容。

1.“基本规则”规定了《裁量基准》适用范围、裁量阶次分类标准、术语定义及实施日期等,明确了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认定条件。

2.“行政处罚事项及案由”对《裁量基准》案由进行分类,包括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等8大类。案由数量由13项调整为18项,其中新增“擅自在通航水域上设置专用航标”1个案由;将“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细化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4个案由;将“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细化为“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强行过闸”“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包括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从事上下旅客、明火作业、洗舱作业)”“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3个案由;将“危害航标”“破坏航标辅助设施”合并为“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1个案由。

(三)对《裁量基准》处罚阶次及处罚基准做了调整。

将原《裁量基准》的“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阶次调整为“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六个阶次,规定不具有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按一般处罚规定量罚,同时将一般处罚阶次细化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情形。在处罚基准上,对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处罚幅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三、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长江干线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执法权限的航道管理机构,适用本《裁量基准》。  

(二)关于《裁量基准》中有关执行口径  

1.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及部直属相关单位公布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所规定情形的,适用免于处罚。

2.《裁量基准》中除特别注明外,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3.《裁量基准》所称“一年内”是指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距上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不满一年。  

(三)其他事项说明  

《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尚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本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除外。施行后,“违反条款”“处罚依据”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发生修改或变化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为准。

(四)关于《裁量基准》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处理

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长江干线航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长航法〔2020〕117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长航局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航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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