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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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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长航局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4日
名称
《长江航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
长航局法规处

《长江航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14 09:05 来源:长航局法规处

近日,长航局印发了《长江航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长航局通告2024年第13号,以下简称《清单》),将于2025年2月1日施行。为了便于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清单》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条件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发布了《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行政处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要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等裁量阶次。

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有效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行柔性执法,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切实维护长江航运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长航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清单》。

二、主要内容

《清单》包含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三项要素,其中“事项名称”要素栏明确列举了14项长江航运领域内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的事项,分别涉及水路运输企业管理1项、船员管理2项、船舶管理4项、航标管理2项、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2项、引航管理3项;“法律依据”要素栏对应梳理了每项事项实施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适用条件”要素栏则对应明确了每项事项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所需同时满足的具体适用条件,既规范指导执法人员对照执行,同时也便于当事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及时调整更新。

三、适用条件

《清单》适用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具体适用需同时满足《清单》对应列明的适用条件。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清单》施行后,当事人实施了《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第一次被长航局系统行政执法机构查处,但当事人在《清单》施行前两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曾被长航局系统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的除外。

《清单》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追责期内,符合免予处罚适用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适用免予处罚。

实施免予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愿签署承诺书,并及时整改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执法机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予以查处,并将当事人违法信息纳入长江航运信用管理。

相关政策:长航局关于发布《长江航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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