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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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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长航局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6日
名称
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航运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解读
来源
长航局法规处

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航运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6 10:09 来源:长航局法规处

  根据《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行业实际,长江航务管理局于2024年 9月 4日印发《长江航运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长江航运信用评价工作,增强信用主体诚信意识,促进长江航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长江航运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构建科学、严谨的褒扬诚信和惩戒失信认定标准,基于长江航运信用信息对从业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长航局印发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主要对适用范围、信用标识、信用评级、分级分类监管、异议申诉、评价指标、榜单评选等方面做了规定,重点对信用评价的原则、方法、标准进行规范,通过长江航运综合评价指标清单对信用主体进行综合评价,指导信用评价的开展。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了长航局对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对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信用标识

  《办法》规定了长航局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分别赋予“绿码、蓝码、黄码、红码”信用标识。

  (三)关于信用评级

  《办法》规定了长航局在初始信用分1000分的基础上,对认定的守信行为加分,对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扣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直接赋予“红码”,并根据以下规则实时显示信用标识。

  得分为1100分及以上,且三个月内未被赋予“红码”的信用主体被赋予“绿码”;得分为900-1100分,或得分1100分及以上的非“绿码”信用主体被赋予“蓝码”;得分为900分及以下的信用主体被赋予“黄码”;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被直接赋予“红码”,暂不显示分值。

  被赋予“绿码”的船舶、航运公司、船员必须是一年内在长江沿线各港口有12 次及以上进出港报告记录的船舶及其所关联的航运公司和船员。

  存在失信行为时,加分分值暂不计入总分,只记录加分行为;失信行为有效期满,且加分行为仍处在一年有效期内的,加分分值计入总分。

  (四)关于信用标识的“转码”

  《办法》明确长江航运信用主体评价结果根据实时有效分值的变化转变信用标识,即时“转码”。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满或提前终止,如信用主体实时分值满足“绿码”分值条件,由“红码”转为“蓝码”,有效期为三个月(期间无被赋予“黄码”“红码”情形);如满足“蓝码”或“黄码”分值条件,直接转为“蓝码”或“黄码”。

  (五)关于分级分类监管

  《办法》要求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关于异议申诉

  《办法》要求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要依法保障信用主体的异议申诉权,信用主体在收到被记录失信行为的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对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进行异议申诉,认定部门应当按程序进行处理。

  (七)关于榜单评选

  《办法》要求长航局每年组织开展“长江航运年度信用十佳、百佳榜单”评选并对社会发布,在全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办法》对参与榜单评选的条件、评选标准及程序都做了规定。

  (八)关于综合评价指标清单

  《办法》通过长江航运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清单对航运公司、船舶、船员的综合评价指标进行了明确。

  航运公司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安全、经营、市场、公共、成就等五大类,共计31项,其中经营指标10项,市场指标6项,安全指标6项,公共指标5项,成就指标4项。

  船舶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安全、经营、市场、公共、成就等五大类,共计23项,其中经营指标6项,市场指标3项,安全指标6项,公共指标4项,成就指标4项。

  船员综合评价指标包括职业素养、职业技能、安全、公共、成就等五大类,共计16项,其中职业素养3项,职业技能2项,安全指标6项,公共指标3项,成就指标2项。

  长航局根据信用主体自然年度全年各指标得分及分数分布情况,形成安全风险,经营风险,社会诚信等方面的五维雷达图展示信用主体综合信用状态。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发掘长江航运诚信案例,充分发挥褒扬诚信、树立诚信典型的作用,营造长江航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是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指导各相关单位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三是加强与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形成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信用评价应用成果。

  四是建立评估机制,坚持自我评估和社会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定期开展长江航运信用评价的意见收集,适时进行修订,不断增强信用评价的科学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相关文件:长航局关于发布《长江航运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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