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局关于发布《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2026年版)》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通 告
第22号
长航局关于发布《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2026年版)》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长航局组织对《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2024年版)》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了《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2026年版)》,已经长航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相关行为将纳入信用评价,记入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信用长江”),《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2024年版)》同时废止,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2026年版)
三船主体类
一、守信激励行为清单
航运公司类(14条):
1.航运公司运力规模、年度实际运量分别排名居前并达到一定名次;
2.航运公司参加长江航运行业运行数据统计调查;
3.所属船舶船型标准化率达到一定比例;
4.所属船舶绿码占比率达到一定比例;
5.所属船舶使用长江新链号的达到一定比例;
6.所属船舶符合绿色发展政策,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应用;
7.所属船舶获得中国船级社智能船舶或绿色船舶入级符号;
8.所属船舶在特别定期检验年限前提前报废淘汰;
9.航运公司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10.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积极参与重大抢险救灾;
11.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积极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有贡献的;
12.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积极参加重大水上应急演习演练有贡献的;
13.其他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定的良好守信行为;
14.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诚信经营类相关荣誉表彰。
船舶类(16条):
1.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
2.获得中国船级社智能船舶或者绿色船舶入级符号;
3.使用长江新链号;
4.连续3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5.连续3年在船旗国监督检查中未被主管机关滞留;
6.连续3年未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7.按规定实施完成岸电设施改造,或规范使用清洁能源替代的;
8.积极实施盲断、铅封措施的;
9.船员绿码占比率达到一定比例;
10.危险化学品船舶按规定到洗舱站进行洗舱作业;
11.主动上交漂流航标、减少航标损失的;
12.积极参加重大抢险救灾;
13.积极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有贡献的;
14.积极参加水上应急演习演练有贡献的;
15.其他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定的良好守信行为;
16.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诚信经营类相关荣誉或表彰。
船员类(10条):
1.在同一航运公司连续任职2年以上;
2.驾驶船舶连续8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3.主动上交漂流航标、减少航标损失的;
4.积极参加重大抢险救灾;
5.积极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有贡献的;
6.积极参加水上应急演习演练有贡献的;
7.在职业技能方面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荣誉表彰;
8.在社会道德风尚方面获得县(处)级及以上荣誉表彰;
9.其他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定的良好守信行为;
10.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诚信经营类荣誉表彰。
二、严重失信行为清单
航运公司类(9条):
1.擅自改装船舶,违规增加核定载客定额、核定载货定额或运输种类从事运输;
2.所属船舶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3.客运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负有责任的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5.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冒用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6.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7.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引发不廉洁、失范行为;
8.其他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9.被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纳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
船舶类(13条):
1.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水路运输;
2.擅自改装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事项从事运输;
3.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客船、危险品运输船舶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负有责任的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5.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6.非法从事涉海运输作业;
7.涉客、涉危船舶超航区航行或违反禁限航规定冒险开航的;
8.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严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
9.触碰航标及其辅助设施,造成其严重损坏或严重影响工作效能的;
10.不服从指挥调度,严重影响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11.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冒用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12.其他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13.被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纳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
船员类(13条):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2.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冒用行政许可证件证书;
3.驾驶船舶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4.驾驶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5.在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据;
6.驾驶船舶非法从事涉海运输作业;
7.驾驶涉客、涉危船舶超航区航行或违反禁限航规定冒险开航的;
8.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严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
9.触碰航标及其辅助设施,造成其严重损坏或严重影响工作效能的;
10.不服从指挥调度,严重影响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11.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引发不廉洁、失范行为;
12.其他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13.被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纳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
三、一般失信行为清单
航运公司类(19条):
1.未保持水路经营资质条件;
2.使用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3.超越水路运输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
4.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纳入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5.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
6.未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7.未按规定配足有相应资历的岸基管理人员,或岸基管理人员违规兼职的;
8.所属船舶红码达到一定数量;
9.所属船舶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10.所属船舶触碰航道设施,未履行赔偿义务的;
11.所属船舶非法参与涉海运输和作业;
12.所属船舶超乘客定额、超检验证书核定车辆数量、超载重线运输;
13.违反规定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14.在检查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证词、故意涂改法定文书、文件;
15.提供虚假信息申报过闸的;
16.所属船舶配备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17.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
18.其他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19.申请容缺办理等需要进行信用承诺的业务,未履行承诺义务的。
船舶类(28条):
1.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
2.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纳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3.所属船员红码达到一定数量;
4.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5.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
6.触碰航标及其辅助设施,造成其损坏或影响工作效能的;
7.触碰航道设施,未履行赔偿义务的;
8.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瞒报、谎报、匿报货物信息;
9.提供虚假信息申报过闸的;
10.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水上交通组织、管制要求;
11.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应急搜救指挥、调度;
12.不服从指挥调度,影响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13.未按航行规则航行;
14.超核定航区航行(内河船舶涉海运输和客船、危险品船超航区的除外);
15.超乘客定额、超检验证书核定车辆数量、超载重线运输;
16.违反规定超吃水航行;
17.未按规定标明或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18.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19.未按规定安装、开启、使用、保持有效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终端(AIS);
20.未经批准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21.未按规定办理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申报手续;
22.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开展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
23.违法违规排放船舶污染物;
24.未按规定开展船舶污染物交付作业;
25.未按规定使用岸电;
26.危险品运输船舶未按规定在过闸期间采取防范措施;
27.其他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28.申请容缺办理等需要进行信用承诺的业务,未履行承诺义务的。
船员类(17条):
1.在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2.在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3.驾驶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报告;
4.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
5.损坏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6.触碰航道设施,未履行赔偿义务的;
7.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水上交通组织和管制要求;
8.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调度;
9.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10.不服从指挥调度,影响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11.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排放、交付船舶污染物;
12.在船员考试中存在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3.在船在岗期间违反规定饮酒、使用违禁药品等;
14.提供虚假信息申报过闸的;
15.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
16.其他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17.申请容缺办理等需要进行信用承诺的业务,未履行承诺义务的。
注:发生除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以外的其他失信信息,评价为轻微失信。
长江航运信用行为清单(2026年版)
水运工程类
一、守信激励行为清单
设计企业类(1条):
1.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
施工企业类(1条):
1.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
二、严重失信行为清单
设计企业类(11条):
1.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5.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6.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
7.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
8.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9.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
10.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1.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施工企业类(12条):
1.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5.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6.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
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8.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
9.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10.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
11.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2.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监理企业类(7条):
1.出借监理企业资质的;
2.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
3.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4.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5.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6.监理企业应申请评价而拒绝申请评价的;
7.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监理工程师类(4条):
1.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2.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3.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4.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一般失信行为清单
设计企业类(25条):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4.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项目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5.在设计变更中与他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6.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7.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供应商;
8.未按合同承诺提供设计服务引起工期延误;
9.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设计代表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10.未按合同承诺按时提交设计文件;
11.设计文件签署不全;
12.因设计原因引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3.因设计原因引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4.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
15.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
16.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
17.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
18.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
19.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
20.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
21.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
22.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23.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通报批评;
24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25.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施工企业类(39条):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或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擅自更换;
5.关键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影响工程施工;
6.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7.由于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8.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9.因施工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
10.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1.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12.发生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
13.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
14.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
15.工程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
16.内业资料造假;
17.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于合同工期;
18.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9.挪用工程款;
20.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21.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2.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3.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安全事件,拒绝或消极抢险;
24.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5.对重大危险源未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未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26.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7.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29.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
30.适航证书与施工作业区域不符;
31.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32.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丢弃,废水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33.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
34.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
35.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36.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通报批评;
37.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38.拒绝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39.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监理企业类(32条):
1.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2.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3.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
4.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6.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7.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8.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9.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督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10.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
11.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
12.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13.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14.未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质量检验(评定)的;
15.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
16.工程量计量不真实的;
17.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监理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18.企业所属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19.监理人员使用假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20.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21.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22.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
23.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
24.未经业主许可调换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25.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的;
26.监理工地试验室未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审核或实际工作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
27.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中从业的;
28.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存在企业业绩弄虚作假的;
29.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资质复查、定期检验等过程中,存在监理工程师业绩等虚假的;
30.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31.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32.被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监理工程师类(15条):
1.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
2.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4.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的;
5.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6.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7.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8.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中负有责任的;
9.在质量问题中负有责任的;
10.被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11.出借资格证书的;
1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13.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
14.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
15.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注:水运工程类评价标准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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