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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索引号
1104480XX/2025-00759
生效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长航局关于印发《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1 16:50 来源:政策法规处

长航局关于印发《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航安〔2025〕97号


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航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警示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统筹职责范围内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和水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组织实施工作。

长江海事局及江苏海事局(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水运工程建设企业和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营运性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船员的名单。

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管理责任的;

(二)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妨碍事故调查的;

(三)挂靠、出借水运工程资质或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四)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五)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按《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应当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

(二)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

(四)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五)20%及以上船舶或船员、5艘及以上船舶或5名及以上船员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

(六)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六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按《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应当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

(二)未持有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的;

(三)发生违法运输经营行为逃避处理的;

(四)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船舶。

第七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二)妨碍安全检查的;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逃逸的;

(四)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妨碍事故调查的;

(五)擅自关闭、遮挡船舶监控设施设备的。

第八条  企业、船舶及船员被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赋予“红码”标识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第九条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列入程序:

(一)长航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审核企业、船舶及船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船舶经营人及船员列入事由及申诉途径;

(二)企业、船舶经营人及船员可在被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长航局或海事管理机构自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三)企业、船舶经营人及船员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由长航局或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其送达列入通知。

第十条  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船舶及船员,分别给予12个月、9个月、6个月的公布期。

重点监管名单通过长航局官方网站和“长江e+”统一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公布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及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列入时间、列入事由等;

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船舶公布事项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船舶经营人、列入时间、列入事由等;

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船员公布事项包括:船员姓名、职务、注册地、船员适任证书号码、列入时间、列入事由等。

第十二条  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船舶、船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移除:

(一)公布期满,或企业已注销,船舶已拆解、灭失,船员证书失效的;

(二)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公布期满6个月、船舶和船员公布期满3个月,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企业、船舶经营人及船员提出移除申请,并经长航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检查整改合格的;

(三)因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公布期满6个月,其管理的船舶或船员从重点跟踪名单中移除后,不满足列入条件的;

(四)因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船舶,企业从重点监管名单中移除的;

(五)因本规定第八条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船舶及船员被移出长江航运信用“红码”名单的。

第十三条  在公布期内,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船舶、船员再次发生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其公布期自确认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十四条  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船舶及船员,不替代或减轻其行政处罚等责任追究,长航局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和惩戒。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将企业、船舶、船员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应当在列入、移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长航局。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系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安全〔2022〕19号)和《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海船舶〔2023〕113号)。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长航安〔2014〕239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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