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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索引号
1104480XX/2025-00073
生效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发布机构
长航局法规处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长航局关于发布《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16 10:20 来源:长航局法规处

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 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公布管 理,保障船舶航行畅通安全,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 缆线、管道、索道等跨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公布及相关管理 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航净空尺度公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便民的原 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统 一负责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公布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 单位(以下统称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保障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 度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有关要求。

第六条 跨河建筑物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其建 设管理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通航净空 尺度进行测量。其中桥梁及其他非一跨过江的跨河建筑物,  建设 管理单位还应当同时组织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范围 内通航水域水下地形进行测量、扫测。

测量工作完成后 30  日内,跨河建筑物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将

有关测量成果提交长航局。

第七条 跨河建筑物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其建设管理单位应 当将通过竣工验收确认的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信息向长航 局报备,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一)。

(二)跨河建筑物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以及竣 工验收意见。

(三)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通航净空尺度测量报告 (要求见附件二)。

(四)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跨河建筑物水下地形 扫测报告和扫测图(桥梁及其他非一跨过江的跨河建筑物应当提 供,要求见附件三)。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图纸等资料。

第八条 跨河建筑物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当 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长航局应当在收齐报备材料后及时备案,并于收齐 材料后 30  日内将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长航局通过长航局政务网站、发布通告、广播、微 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信息。

第十一条 公布的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信息应当包括:

(一)跨河建筑物名称、位置、建设管理单位等基本信息;

(二)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三)通航净空尺度及测量单位。

第十二条 跨河建筑物建成运行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 通航净空尺度监测和维护,避免通航净空尺度变化对航道通航条 件产生不利影响。通航净空尺度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由 长航局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船舶航行经过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时,驾驶人员 应当掌握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航行安全要求,保障安全通 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高和通航 净宽。其中通航净高是指通航孔两侧墩柱之间或通航水域范围内 跨河建筑物梁底、管底或弧垂(均含附属设施)最低点至设计最 高通航水位的垂直距离;通航净宽是指通航孔范围内墩柱(含承 台、防撞设施等构筑物)间的最小距离,当跨河建筑物一跨过江 时应当为通航水域宽度。

第十五条 长江干线已有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的公布工 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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