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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索引号
1104480XX/2024-00822
生效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发布机构
长航局法规处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长航局关于印发《长江航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1 14:31 来源:长航局法规处

长江航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航运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结合长航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航局对通过招标方式承担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第三条  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 一)国家、交通运输部、长航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 二)局直属单位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有关文件。

( 三)招标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文件。

( 四)举报、投诉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判决、裁定、认定, 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 六)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长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

(七)其他有关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百分制,按评分的结果分为 AA 、A 、B 、C 、D 共 5 个等级,并赋予绿码、蓝码、黄码、红码进行管理。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信用评分值(X)分别为:

AA 级:95 分≤X≤100 分,信用好,赋绿码。

A 级:85 分≤X<95 分,信用较好,赋蓝码。

B 级:75 分≤X<85 分,信用一般,赋黄码。

C 级:60  分≤X<75 分,信用较差,赋黄码。

D 级:X<60 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赋红码。

第五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 3 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按《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 1 )和《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2)执行。

第六条  长江航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长航局负责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规则和标准,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 二)指导局属单位的信用评价与管理工作。

( 三)对参与长航局系统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其他行为评价。

( 四)负责直接评定为D 级企业的信用动态评价工作。

( 五)对参与长航局系统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 六)发布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用评价结果。

(七)受理与处理信用评价的有关申诉和举报。

( 八)负责长江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建设信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与使用培训。

(九)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局属单位负责开展所管辖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的具体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 一)制定本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所管辖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

(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评价工作和审核管理工作。

组织对所管辖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督查,确保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客观、公正。

负责提出直接评定为D 级企业的动态评价的建议。

( 五)负责所管辖建设工程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每年一次,于每年年初对长江航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定级;动态评价是指对企业在从业过程中符合直接定为D 级标准的信用行为随时进行评价。

局属各单位应于每年的 2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所管辖建设工程的信用定期评价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信用定期评价程序为:

(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招标工作并签订合同后 15 个自然 日 内,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评价结果报局属单位,局属单位在7 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建设信用系统上报长航局,并告知被评价人。

局属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其评价结果直接通过建设信用系统报送长航局,并告知被评价人。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 二)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对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年度履约行为进行评价,上一年度本项目评价材料和结果应在当年 2 月中旬前报局属单位,局属单位在 1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建设信用系统上报长航局,并告知被评价人。

局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在每年 2 月底前将其评价结果直接通过建设信用系统报送长航局,并告知被评价人。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局属单位在确认建设单位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时,如有调整,需对调整内容和理由做出说明。

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交工验收后 1 个月内完成本项目的履约行为评价并通过建设信用系统上报。

( 三)其他行为评价。长航局建设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通过建设信用系统告知被评价人。

( 四)长航局综合评价。长航局根据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 五)评价结果公示和公告。长航局对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自然日,并在公示期内接受申诉与举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布评价结果公告。

( 六)评价结果发布和报送。评价结果在长航局政府网上发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参与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汇总评价工作。

第九条  动态评价的程序为:

( 一)长航局系统各级单位和部门发现从业的设计和施工企业有符合直接评定为D 级标准的行为,应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适时提出直接评价定级建议,通过建设信用系统报长航局。

( 二)长航局建设市场主管部门亦可根据有关事实依据和标准,对失信的设计和施工企业直接提出D 级评价建议。

( 三)被直接评定为D 级的建议经长航局审查认定后,以文件形式公开发布,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条  信用评价的满分是 100 分,其中:投标行为 15分、履约行为70 分、其他行为 15 分。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评分计算按《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附件 3 )执行。

被评价企业如满足加分条件,须在 2 月底前向长航局提交加分申请及评价年度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信用系统是完成信用评价工作的平台,局属各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和使用要求,凭指定的用户账号和设置的密码,登陆建设信用系统(https://zw.cjhy.com.cn:8066/chwebsite /credit /index ),通过网上完成具体评价工作。

建设信用系统是评价工作的重要共享基础数据来源,各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基础数据准确、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长航局在局政府网站、长江 e+、建设信用系统中公示、公告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长江航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定级结果有效期为 1 年。下一年度未参与相关活动,在长江和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长江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 1 年,延续 1 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长江水运建设市场确定,但不得高于长江水运建设市场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在长江水运建设市场无信用评价结果,但在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有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按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长江航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严重失信行为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的,应按设计和施工企业申请( 附整改措施成效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审核、长航局确认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长江水运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水运工程信用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水运工程信用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按 A 级对待;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长航局建设市场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 一)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时,商务分值中应增加投标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为 AA 的分值为5 分,A 等级的分值为 3 分。第三方征信机构信用报告信用等级为AAA 级或最高级的,可给予 1-2 分信用分值。

( 二)长航局每 2 年开展 1 次守信典型企业评定,评定标准为:连续两年在长航局信用评价等级为AA 级,近 5 年无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企业名单。对纳入交通运输部或长航局守信典型企业名单的信用分值给予 2 分激励。

( 三)对信用评价为 B 、C 等级的企业,要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频次。

( 四)对信用评价为D 等级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招投标限制等管理措施,限制期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长航局建立信用评价工作考核机制。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确保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各单位应建立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台帐和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纳入单位责任管理目标,并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长航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信用评价工作检查考查。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上,上一级单位(部门)负责下一级单位(部门 )的投诉受理和处理,但直接评价单位不得办理投诉举报的处理,长航局负责投诉举报的申诉和最终裁决。

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但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投诉、举报需加盖公章,个人投诉、举报需留下联系方式和身份证明材料。

长航局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在 30 个工作日 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评定的信用结果无效,

并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长江水上交通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加强建设信用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与可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长江航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长航规〔2015〕15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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