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 全检查工作,保障过闸船舶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安全,根 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 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通过三峡船闸、升船机等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 建筑物的船舶( 以下简称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 以下简称过 闸安检)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长航局) 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组织实施长 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海事局支持配合三峡局开展过闸安检工作,负责过闸 安检区域锚泊及通航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过闸安检区域划分
第四条 过闸安检区域是指长江干线宜昌长江公路大桥 至秭归县庙河之间用于过闸船舶等待及接受过闸安检、停泊待 闸的区域。
过闸安检区域分为安检区和合格区。安检区是指船舶接受 过闸安检的水域,合格区是指过闸安检合格的船舶集中等待过 闸的水域,合格区内的船舶实施封闭管理。安检区和合格区根 据船舶安检状态实行动态调整。
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与其他船舶分区停泊。
第五条 过闸安检区域划分为三峡坝上及两坝间过闸安 检区域、葛洲坝坝下过闸安检区域(见附件 1 ),三峡局可以 根据过闸安检实际情况对过闸安检区域进行调整,向长航局报备并对社会公布。
第三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过闸船舶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自查制度。
第七条 过闸船舶应根据安全自查情况填写《过闸船舶安 全自查记录表》并由船长签名确认,安全自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船舶和船员的证书、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 二)对船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确保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三)对所载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确保货物装载符合配载、系固的要求;
( 四)过闸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符合长航局规定的过闸申报要求;
(五)已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检查和演练;未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船员已经掌握应变部署表 的内容。
(六)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对所载乘客进行了安全检查和 实名制登记,并向乘客宣传了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载运危险物品过闸船舶的装载情况满足隔离、运输及过闸的要求,且已按规定进行了申报;随船携带有本航次所 载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没有除核定船员和 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 八)下列设施设备是否按标准配置到位并处于正常状态:
1.机电和应急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 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
2.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VHF(甚高频)电话、AIS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导航系统(北斗等)、雷达、罗 经、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3.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 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移动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船舶防火 控制图和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载运危险物品船舶还应当自查火星熄灭器、舱面水雾系统;
4.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等。
第四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当在安全自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后,向三峡局申请过闸安检。
第九条 船舶申请过闸安检应当提供以下过闸安检申请材料:
( 一)《过闸船舶安全自查记录表》;
( 二)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
( 三)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
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还应当提供危险物品清单及清单列明物品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安全适 运申报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品的船舶还应提供所载物品的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 《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
过闸船舶应当确保提供的材料完整、清晰、准确,若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 三峡局应依据通航调度规程和通航状况制定过闸安检计划,安排船舶到指定的安检区接受安检。
第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过闸船舶是否自查并按照要求填写《过闸船舶安全自查记录表》;
( 二)过闸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 三)过闸船舶主尺度、吃水和舷伸物、水下附属装置是否符合过闸安全要求;
( 四)过闸船舶载运的货物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过闸船舶的申报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过闸申报要求;
(六)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
对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安检人员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 一)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 二)过闸船舶涉嫌谎报、瞒报危险物品的,应当核查实际所载危险物品与所提供清单是否一致。
(三)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检查火星熄灭器和舱面水雾系统是否按照标准配置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在接受过闸安检时,船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书、 文书,操作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安检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实施过闸安检:
( 一)安检人员应当不少于 2 人,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 二)告知船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所检查的项目、应当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为配合检查而应采取的行动;
( 三)通过查阅证书文书及相关记录、近观检查、询问、信息化系统核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必要时,可要求船员测试或 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 四)就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并听取船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的意见;
(五)制作过闸安检记录,由船长和安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包含指纹、电子签名、人脸识别等信息化身份识别方 式),船长拒绝确认或不能确认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使用视频记录设备对过闸安检过程进行不间断全程记录。
三峡局应当将视频记录文件保存不少于 1 年。
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在安检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过闸安检记录表》,根据安检情况作出安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书面决 定,及时向船舶反馈。
三峡局应当将《过闸安检记录表》保存不少于 1 年。
第十六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峡局应当作出安检不合格的决定,并不予安排过闸:
( 一)不能提供《过闸船舶安全自查记录表》或者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 二)载运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
( 三)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无效或者不齐全;
( 四)船舶主尺度、吃水和舷伸物、水下附属装置不符合过闸安全要求;
(五)过闸船舶的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六)不能提供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
(七)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随船,或者不能提供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
(八)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实际所载危险物品与清单不一致;
(九)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船舶的火星熄灭器或者舱面水雾系统未按照标准配置或者不能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安检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其不合格原因及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 安检不合格船舶整改完毕后,可在本次安检结束 24 小时后向三峡局申请过闸安检复查;若 7 日内未整改合 格的,由三峡局取消本次过闸申报,该船舶应当驶离过闸安检 区域并向三峡局报告。
过闸船舶因第十六条第( 二)项原因导致安检不合格的, 应当在收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驶出过闸安检区域,由三峡局直接取消本次过闸申报。
第十九条 过闸船舶在安检区和合格区内不得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不得进行洗舱、驱气等容易 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作业。
第二十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不得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人员、装卸物品,禁止与未经过闸安检的船舶或者过闸安检不 合格的船舶相互靠泊,未接到三峡局发航指令不得驶出合格 区。
船舶有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三峡局进行查证,查证属实的 由三峡局下达《安检结果取消通知书》,取消安检合格结果, 该船舶在收到《安检结果取消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驶离合格区, 可在收到《安检结果取消通知书》24 小时后向三峡局重新申 请过闸安检。
过闸安检合格船舶因人员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需要离船或需调换船员的,应当向三峡局报告,并确保在开航前配备足 额船员。船舶有人员变动的应当重新向三峡局填报《过闸船舶船员登记表》或《过闸船舶乘客登记表》,三峡局在船舶开航前应当对船上人员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三峡局在作出过闸安检不合格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船舶的陈述和申辩。船舶对过闸安检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自收到安检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三峡局提出 书面复核申请及主要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三峡局自收到船舶的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3 日内,应对船舶申请的项目组织复核,并向船舶反馈复核结果。
经过复核,认为原过闸安检不合格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安检决定;认为原过闸安检不合格决定不正确的,按照复核意见重新作出安检决定。
三峡局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过闸安检合格后发生事故或险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告知三峡局,由三峡局下达《安检结果取消通知书》,取消安检合格结果。船舶脱险后,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告 知三峡局,三峡局重新安排过闸安检。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三峡局应当对安检人员进行过闸安检培训, 培训合格后颁发《过闸安检工作证》。
第二十五条 三峡局在三峡坝上、葛洲坝坝下、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设置检查站点,分别负责下行船舶的过闸安检工作、上行船舶的过闸安检工作、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船舶的过 闸安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三峡局应配备足够的安检人员以适应过闸 船舶数量需求。三峡局应为安检人员配备满足有效、便捷开展 过闸安检及相关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交通车辆和船艇、技术 设备、办公用品、安检服装、劳保用品、视频记录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应当建立过闸安检与过闸船舶远程调度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安检工 作,保证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三峡局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接入海事、公安、港口、航道、船检、通信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 共享船舶、船员、乘客、货物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长航局应当于每年初制定年度过闸安检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应至少半年 1 次,每次至少对 1 个安检站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过闸安检工作人员在过闸安检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长航局、三峡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过闸安检工作违法违 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二条 违反《办法》规定,由三峡局依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下行连续通过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过闸船舶,原则上在三峡水利枢纽上游水域接受一次过 闸安检;上行连续通过葛洲坝水利枢纽和三峡水利枢纽的过闸 船舶,原则上在葛洲坝水利枢纽下游水域接受一次过闸安检。 必要时,三峡局可以在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之间水 域对安检合格的船舶进行复检。
第三十五条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记录表》《过闸安检记 录表》《过闸船舶船员登记表》《过闸船舶乘客登记表》和《过 闸船舶货物登记表》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填报。三峡局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对表格内容和样式进行调整,向长航局报备后对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长航局 2019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 检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长航安〔2019〕16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过闸安检区域划分
2.过闸船舶安全自查记录表
3.过闸安检记录表
4.过闸船舶船员登记表
5.过闸船舶乘客登记表
6.过闸船舶货物登记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