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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索引号
1104480XX/2024-00636
生效日期
2014年06月11日
发布机构
长航局法规处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11日

长航局关于印发《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1 16:00 来源:长航局法规处

长航局关于印发《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航安〔2014〕239 号

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航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长江 航运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依 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我局 组织制定了《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经 6 月 9 日局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 长航局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告知书

长航局

2014 年 6 月 11  日

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航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  示长江航运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  督,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根据交通运 输部授权负责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长航局安全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 长航局直属单位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重 点监管名单的拟定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长航局列 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船 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船舶驾引人员(以下简称“船员”) 的名单。

第五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 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 个月内发生2 次以上较大水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20%以上的船舶或者船员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 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四)在安全检查中连续 2 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五)列入长江航运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体系的。

(七 )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六条 船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 12 个月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水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非法更改船舶安全设施设备,船舶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12 个月内发现 2 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缺陷,被滞留或限制营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七条 船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 12 个月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水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发生超载 30%以上或违法严重超限的。

(三)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暴力抗法、冲卡或擅自载客出站、站外非法揽客或未办理船舶签证手续擅自开航的。

(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逃逸的。

(五)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六)擅自关闭、遮挡船舶安全监控设备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八条 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程序:

( 一)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企业、 船舶和船员,长航局直属单位应充分调查有关违法违规实事,听 取其陈述和申辩,提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及时将拟定 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长航局审核。

(二)长航局安全管理处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重点监管 名单”审核会,会后将通过的重点监管名单以《长航局安全生产 重点监管名单告知书》(见附件)形式送达有关企业、船舶和船员。

(三)《长航局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告知书》送达 15 日内无异议,由长航局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程序:

(一)公布期满,长航局安全管理处应将企业、船舶和船员信息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公布栏中移除。

(二)企业、船舶和船员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或管理缺陷整改工作,可向长航局直属单位提出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申请, 经长航局直属单位检查整改合格,并经长航局核准后可将企业、  船舶和船员信息提前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中移除。

第十条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由长航局通过政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更新。

第十一条 长航局直属单位应及时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 实现信息共享,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公布事项应当包括企业的名称、营业处所、法定代表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事由等信息。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船舶公布事项包括船名、所属企业或个体船舶所有人、船籍港、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 息。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船员公布事项应当包括船员姓名、船员服务簿或船员适任证书编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 等信息。

第十三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给予企业 12 个月的公布期,船舶9 个月的公布期,船员6 个月的公 布期,并将其纳入企业、船舶和船员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 在公布期内,再次发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长航局直属单位应向长航局提出延长其公布期的申请, 经长航局核准后予以延长。

第十五条 长航局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船舶,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 全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安全管理措施。

长航局直属单位应当组织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船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 扣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等行政措施。

第十六条 长航局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次以上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措施。

长航局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2 次以上的 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检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禁止船舶离港、责令停航整顿等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船舶和船员,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各项评比资格。

第十八条 长航局直属单位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企业、船舶和船员未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应追究单 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长航局及其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长航局及其直属单位举报。

第二十一条 长航局直属单位应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长航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长航局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告知书

〔   〕第    号

:

你企业/船舶/船员(简要概括已查明的当事人不良行为种类) 的行为,符合《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第    条  规定的情形,我局拟将你企业/船舶/船员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  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上述处理意见,你企业/船舶/船员可在 15 日内向我局安全管理处提出陈述和申辩。

电话:(027)82767405,传真:(027)82767408;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 143 号。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2 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由长航局安全管理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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