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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索引号
1104480XX/2024-00634
生效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发布机构
长航局法规处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长航局关于修订印发《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6 10:55 来源:长航局法规处

长航局关于修订印发《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的通知

长航函运〔2022〕99 号

长江引航中心,各相关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拖轮公司:

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体,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根据交通运输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的通知 ( 交水规〔2019〕2 号)的要求,对《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 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2.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靠离特殊泊位辅助作业拖轮配备特别要求

3.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伴航拖轮配备标准 

4.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助航拖轮配备标准

长航局

2022 年 3 月 23 日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  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拖轮的使用,保障船舶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 号)、 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21  年第 25 号) 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 的通知》( 交水发〔 2022 〕26 号 )要求,按照“ 科学配备、规范 使用、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船舶。

第三条 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船舶靠离泊、移泊作业时,应当按照《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附件1 )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当增加辅助作业拖轮数量 或调整拖轮主机功率要求:

( 一)气象、潮汐、航道通航条件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

( 二)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关键性设备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

( 三 )船舶载运 X/Y  类有毒液体物质或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

( 四)在长江干线洪水期( 汉口水位达到或超过 10  米)航 行或靠离泊的;

( 五)船舶靠离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

引航船舶靠离长江干线江苏段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可以按 《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靠离特殊泊位辅助作业拖轮配备特别 要求》( 附件 2 )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五条 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伴航:

( 一)因航道条件受限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船舶;

( 二)航经障碍性( 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且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运输船舶;

( 三)新造船舶、对主辅机或舵机等关键性航行设备进行维修和需调试的船舶、长期停航恢复航行的船舶;

引航船舶航经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可按《长江干线江苏段 引航船舶伴航拖轮配备标准》( 附件 3 )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六条 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助航:

( 一)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锚地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

( 二)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专用航道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

( 三)实际航速低于主管机关最低航速要求的船舶。

引航船舶进出长江干线江苏段港口或航经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可以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助航拖轮配备标准》( 附件4)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七条 本标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船长,是指船舶总长;

( 二)吃水,是指船舶的淡水吃水;

( 三)辅助作业拖轮,是指操纵性能良好的全回转拖;

( 四)引航船舶,是指按规定需要引航机构引航的船舶。

第八条 本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长江 航务管理局 2018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的《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 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长航运〔2018〕341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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