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局关于印发《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航局关于印发《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航运〔2021〕12号
云南、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重庆市交通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长江海事局:
现将《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送长航局。
长航局
2021年2月1日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结合长江水路运输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是指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的省际客船,含普通客船、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危险品船是指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包含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
第三条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及其所属有关单位(含长江海事局下同)、地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及企业和个人按规定上报的反映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四条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确认、谁负责”原则,受理有关举报、异议处理工作。
第六条长航局主管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与部级平台系统对接;
(三)建立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本单位产生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发布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
(四)协调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局属有关单位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行政区域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本单位产生的信用信息,归集、核实、应用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
(三)指导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长航局直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核实,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导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九条运输经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符合证明(DOC)等信息;
(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运输经营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十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岗位职务、所在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从业资格证书信息;
(三)从业经历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十一条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航局认定的表彰奖励;
(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第十二条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三)运输经营人所属船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在安全检查中被滞留、发生负有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等行为信息;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三条运输经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以及部海事局公布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运输经营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重大不符合项,或所属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相关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五)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运输经营人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更新
第十五条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一)基本信息主要通过与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方式导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由运输经营人负责填报,相关管理部门核实;
(二)良好行为信息主要通过与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方式导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由运输经营人负责填报,相关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行业协会核实;
(三)失信行为信息主要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导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填报并核实。其中: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所列失信行为通过部(或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方式导入;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失信行为通过海事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共享方式导入;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实施动态更新,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导入的应实时更新,通过人工填报的应在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
第十七条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二)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三)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同步推送部级平台。
严重失信名单实行动态更新,3年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长航局所属有关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在政府优惠政策、日常监管、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应用。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向相应的管理部门举报。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长航局,由长航局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保守举报人个人信息秘密。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运输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认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应的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
相应的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有关处理情况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报长航局,由长航局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三条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长航局所属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行政管理职责,明确本辖区信用信息导入、审核等工作流程,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监督执纪和过错追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长江水系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诚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长航运〔2016〕12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
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水路运输部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