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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索引号
1104480XX/2024-00632
生效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发布机构
长航局法规处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长航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船运输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6 10:20 来源:长航局法规处

长航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船运输管理的通知

长航运〔2019〕110号

湖南、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云南、贵州、四川、河南、陕西省航务管理局,重庆、湖北、江西、浙江、山东省(市)港航管理局,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上海市航务管理处,长江海事局,中国船东协会长江分会:

为规范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船运输市场管理,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沿线运输植物油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办海〔2016〕18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沿线运输植物油船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海函〔2018〕99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植物油船运输企业的管理

(一)2020年12月31日前,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船运输企业应持有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可从事植物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普货船植物油运输”)或“散装化学品船运输(仅限植物油船运输)”(以下简称“化学品船植物油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运输按照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企业应持有长江水系省际“化学品船植物油运输”许可证。

(三)自发文之日起,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散装化学品船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可向长江航务管理局申请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船运输经营资质。符合条件的,核发长江水系省际“化学品船植物油运输”许可证。

1.持有“普货船植物油运输”许可证的企业申请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船运输,其核定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原“普货船植物油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区域。

2.已具有长江水系省际散装化学品船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如兼并重组持有“普货船植物油运输”许可证的企业,或收购持有“普货船植物油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营运证”)的船舶,可申请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船运输,其核定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被兼并企业或收购船舶从事省际植物油船运输核定的经营区域。

3.已具有长江水系省际成品油船、原油船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如兼并重组持有“普货船植物油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可申请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船运输,其核定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被兼并企业从事省际植物油船运输核定的经营区域。

同时经营省际成品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和植物油船的企业,自有船舶运力可合并计算。

(四)2021年1月1日前,持“普货船植物油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植物油运输的,其经营资质按普通货船运输管理;持“化学品船植物油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植物油运输的,其经营资质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管理。

二、从事植物油运输船舶的管理

(一)2020年12月31日前,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运输的船舶应持有长江水系省际“普货船植物油运输”或“化学品船植物油运输”营运证。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运输的船舶应持有长江水系省际“化学品船植物油运输”营运证。

(三)对取得“化学品船植物油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所属从事植物油运输的船舶,按规定配发“化学品船植物油运输”营运证。其核定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企业许可的经营区域和该船原核定的经营区域。

(四)根据交办海函〔2018〕998号文要求进行改建的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运输船舶,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经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报备,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改建完工,船舶改建期间可计入企业自有运力。

(五)新建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运输船舶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的要求,其船舶所有人应取得长江水系省际“化学品船植物油运输”经营资质,并在船舶开工建造前取得长江航务管理局许可。

新建船舶执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有关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新建船舶可与企业“化学品船植物油运输”经营资质同步申请。

三、支持政策

为鼓励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散装化学品船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尽早申请核发“化学品船植物油运输”许可证,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允许企业新增其现有自有运力(船舶的总载重吨,下同)的10%,但新增总运力不超过2000载重吨;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允许企业新增其现有自有运力的5%,但新增总运力不超过1000载重吨。

(二)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持有长江水系省际“普货船植物油运输”营运证的船舶退出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运输市场后申请新建植物油船舶的,允许新增运力在淘汰运力基础上增加30%;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持有长江水系省际“普货船植物油运输”营运证的船舶退出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运输市场后申请新建植物油船舶的,允许新增运力在淘汰运力基础上增加15%。

根据支持政策获取的运力应自获取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造,且不再展期。

四、有关要求

(一)相关船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和交办海〔2016〕181号文、交办海函〔2018〕998号文要求对从事植物油运输船舶开展定期和改建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给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并在适航证书记事栏中标注可载运植物油。对新建运输植物油的船舶,要严格执行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及本通知精神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对符合申请核发“化学品船植物油运输”许可证条件的企业,要督导企业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达到要求后申请。对根据长航运〔2017〕64号文取得“普货船植物油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和取得“普货船植物油运输”营运证的船舶要100%上门现场检查,重点查验船舶签证记录和船舶检验证书,对签证记录不满足要求和在适航证书记事栏中未标注可载运植物油的船舶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擅自经营的企业或船舶,分别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三)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从事植物油运输船舶的现场监管,对未持有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以及适航证书记事栏中未标注可载运植物油的船舶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指导辖区从事植物油船运输的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并按规定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0日颁布的《长航局关于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船运输管理的通知X长航运〔2017〕6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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