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局关于印发《长航局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航局关于印发长航局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航规〔2023〕18 号
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长航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我局对《长航局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航局
2023 年3月16日
长航局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航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长航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单位支持系统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13〕787 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长航局管理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长航局规划基建处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工期 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或进行设计变更。
第五条 发生建设项目性质、地点改变,工程投资超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 10%及以上,或房建工程建筑面积调整超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建设规模 5% 等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批 准手续。
第六条 设计变更应先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 设计变更条件和分类
第七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有利于优化完善工程设计、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保护” 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 一)由于政策、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 二)由于地质、水利、文物等方面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 三)由于市场变化、技术进步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工程实施,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 四)在保持原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降低造价或者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 五)在投资得到控制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使用工程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在投资得到控制的基础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等,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七)其他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 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 个等级管理。重大、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等 级划分见附件 1,其它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流程和审批管理
第十条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变更 由参建各单位共同协商,对设计变更理由、变更前后的工程 功能、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进行分析,提出设计变更 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设计变更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2。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长航局负责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及时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确认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通知设计单位编制详细的设计变更文件,报主管 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 一)设计变更申请文件 1 份。
( 二)设计变更文件 1 份。 由项目单位组织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深度应满足国家、相关部委关于工程施工图文 件编制的深度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设计变更的理由、依据,设计变更方案内容、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 工程投资等方面的影响分析。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专家评审意 见。
2.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和原设计对应的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4.必要的勘察、测量等资料。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各 1 份。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可作为工程预留费动用或调整概算的依据,但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 的基数。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当工程因突发事件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抢险措施以确保质量 安全的,项目单位可先行口头向长航局报告并组织及时处置。长航局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及程序进行响应与处置。项目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 内按照本 办法要求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局属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 批准之日起(航道工程、土建工程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 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 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和相关责任人,严格工 程建设管理,禁止一切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或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任何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等行为。对于项 目单位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的,将按有关规定处 理。
第二十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单位应根 据过失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航局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长航规〔2018〕279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划分表 2.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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