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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索引号
1104480XX/2024-00615
生效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发布机构
长航局运输处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长航局关于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0-10 12:10 来源:长航局运输处

长航局关于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告

第 11 号

为推进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 以下称“川江客滚船”)运输 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 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 规划发〔2024〕95 号)要求,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 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结合长江航运实际,我局决定进一 步加强川江客滚船运输市场调控、完善准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川江客滚船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本通告所称川江客滚船,包括 I 型客滚船和 II 型客滚船。

二、新增船舶运力准入方式

新增川江客滚船运力只能通过以旧换新方式准入。

( 一)退出现有 II 型客滚船 3 艘,可申请新建 II 型客滚船 2 艘,或 I 型客滚船 1 艘。

( 二)I 型客滚船市场总量不超过 2 艘,且仅限经营宜昌至 奉节航线。

三、新建船舶技术要求

(一)主要参数

新建 I 型客滚船应编制船舶技术方案(含动力系统、电池系 统、配电系统等主要内容,下同)。

新建II 型客滚船应编制船舶技术方案,并满足以下参数要求: 1.船舶主尺度:船长≤130 米、船宽≤30 米。

2.船舶载车区域设计车位不超过 8 列,不设置支撑立柱。

(二)节能减排

1.新建船舶主推进动力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新能源、清洁能源 单一或双燃料原动机发电、电动机驱动尾轴模式,船舶动力应充 分考虑三峡库区变动回水区通航安全条件。

2.滚装码头应充分考虑库区水位变动大、滚装船作业及靠泊 特点配套建设接岸设施。新建船舶车辆跳板应结合码头接岸设施,在保障车辆上下安全和便利的情况下,采用轻量化和小型化结构。 3.新建船舶船体应采用轻量化结构。

(三)智能监管

新建船舶应安装船舶智能安全监控设备,并能接入长江干线 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动态监控与服务系统、长江航运智能管理 平台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系统。

( 四)服务设施

新建船舶应充分考虑运输服务质量要求,专项设计“司乘人员 服务设施配置方案”,提高生活娱乐设施配备和客房人均面积标准 等,提升司乘人员乘船体验。

(五)新能源汽车滚装运输条件

拟装载新能源汽车的新建船舶应满足中国船级社(CCS)《新 能源汽车滚装运输安全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并取得中国船级社新 能源汽车运输附加标志。

四、相关要求

( 一)对诚信经营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便利 服务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申请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 施。

( 二)除申请新建川江 I 型客滚船外, 申请人应提前确定新 建船舶拟投入的经营航线。新建船舶经营航线不得超出退出船舶 经营航线范围,新建船舶数量不超过该航线退出船舶的数量。

( 三)新增 I 型客滚船经营主体, 由长航局根据申请情况综 合评定后确定。

( 四)申请人申请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时,应明确退出川江客 滚船名称,办理新建船舶营运手续时,提交相应退出船舶的《船 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 五)新建船舶设计图纸送审前, 申请人应将“船舶技术方 案”“司乘人员服务设施配置方案”经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逐级报送至长航局。

(六)新建船舶应在运力许可之日起 2 年内开工建造。船舶 开工后, 申请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船舶开工时间及有关资 料,每半年报告造船工程形象进度。所报材料经所在地市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逐级报送至长航局。

五、本通告自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关 于引导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市场结构调整的通知(长航 运〔2015〕293 号)》同时废止。


长航局

2024 年 10 月 9 日


    相关文件:《长航局关于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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