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局关于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告
长航局关于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告
第 11 号
为推进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 以下称“川江客滚船”)运输 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 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 规划发〔2024〕95 号)要求,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 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结合长江航运实际,我局决定进一 步加强川江客滚船运输市场调控、完善准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川江客滚船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本通告所称川江客滚船,包括 I 型客滚船和 II 型客滚船。
二、新增船舶运力准入方式
新增川江客滚船运力只能通过以旧换新方式准入。
( 一)退出现有 II 型客滚船 3 艘,可申请新建 II 型客滚船 2 艘,或 I 型客滚船 1 艘。
( 二)I 型客滚船市场总量不超过 2 艘,且仅限经营宜昌至 奉节航线。
三、新建船舶技术要求
(一)主要参数
新建 I 型客滚船应编制船舶技术方案(含动力系统、电池系 统、配电系统等主要内容,下同)。
新建II 型客滚船应编制船舶技术方案,并满足以下参数要求: 1.船舶主尺度:船长≤130 米、船宽≤30 米。
2.船舶载车区域设计车位不超过 8 列,不设置支撑立柱。
(二)节能减排
1.新建船舶主推进动力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新能源、清洁能源 单一或双燃料原动机发电、电动机驱动尾轴模式,船舶动力应充 分考虑三峡库区变动回水区通航安全条件。
2.滚装码头应充分考虑库区水位变动大、滚装船作业及靠泊 特点配套建设接岸设施。新建船舶车辆跳板应结合码头接岸设施,在保障车辆上下安全和便利的情况下,采用轻量化和小型化结构。 3.新建船舶船体应采用轻量化结构。
(三)智能监管
新建船舶应安装船舶智能安全监控设备,并能接入长江干线 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动态监控与服务系统、长江航运智能管理 平台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系统。
( 四)服务设施
新建船舶应充分考虑运输服务质量要求,专项设计“司乘人员 服务设施配置方案”,提高生活娱乐设施配备和客房人均面积标准 等,提升司乘人员乘船体验。
(五)新能源汽车滚装运输条件
拟装载新能源汽车的新建船舶应满足中国船级社(CCS)《新 能源汽车滚装运输安全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并取得中国船级社新 能源汽车运输附加标志。
四、相关要求
( 一)对诚信经营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便利 服务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申请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 施。
( 二)除申请新建川江 I 型客滚船外, 申请人应提前确定新 建船舶拟投入的经营航线。新建船舶经营航线不得超出退出船舶 经营航线范围,新建船舶数量不超过该航线退出船舶的数量。
( 三)新增 I 型客滚船经营主体, 由长航局根据申请情况综 合评定后确定。
( 四)申请人申请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时,应明确退出川江客 滚船名称,办理新建船舶营运手续时,提交相应退出船舶的《船 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 五)新建船舶设计图纸送审前, 申请人应将“船舶技术方 案”“司乘人员服务设施配置方案”经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逐级报送至长航局。
(六)新建船舶应在运力许可之日起 2 年内开工建造。船舶 开工后, 申请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船舶开工时间及有关资 料,每半年报告造船工程形象进度。所报材料经所在地市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逐级报送至长航局。
五、本通告自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关 于引导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市场结构调整的通知(长航 运〔2015〕293 号)》同时废止。
长航局
202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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