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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索引号
1104480XX/2021-00517
生效日期
2021年11月04日
发布机构
长航局
文号
长质监〔2021〕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4日

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04 15:06 来源:长航局

1.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长航局系统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 工作程序

2.1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与换证复核

2.1.1 检测机构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长江干线水下隐蔽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分为甲、乙2个等级,各等级条件详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长江干线水下隐蔽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长航局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水下隐蔽工程甲、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2.1.2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2.1.2.1 受理

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时,应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数据信息,并按规定向长航局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详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

长航局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受理或不受理意见。受理检测机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办理的,长航局质量监督机构应退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部质量监督机构。

2.1.2.2 初审

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二条要求的内容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发现问题需澄清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通知检测机构予以澄清或补正,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初审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2.1.2.3 现场评审

2.1.2.3.1 现场评审组设置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实施现场评审5个工作日前向检测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能力现场评审通知书”。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天。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应根据被评审检测机构申请或换证等级的专业、类别和检测项目,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从质量监督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与被评审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组。评审组一般应由外省区人员组成,一般为3人及以上,设组长1名(以下称评审组长)。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对现场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2.1.2.3.2 现场评审内容

现场评审内容详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

2.1.2.3.3 现场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负责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现场评审报告、有关工作用表及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等材料整理齐备,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质量监督机构,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其余现场操作项目报告须内容完整,并由检测机构及时存档。

2.1.2.4 等级评定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检测管理办法及能力验证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现场评审材料、整改情况等对检测机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对检测机构申请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的评定结果(以下简称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分为通过、整改及不通过三类。

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书面通知检测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评定结果和公示情况,公布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结果。

(一)对于评定结果为通过,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换证复核通知书”,并核发等级证书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专用标识章”,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供社会公开查询。

(二)对于评定结果为整改的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换证复核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内容。

(三)对于评定结果为不通过的检测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 质量监督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不予通过通知书”。

2.1.2.5 换证复核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换证复核的检测机构信用及业绩要求详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2.1.3 机构变更及注销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2.2 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

2.2.1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2.2.2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部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2.2.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量监督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3. 支持性文件

3.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部令201938号)

3.2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113号)

3.3 《长江干线水下隐蔽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试行)》

3.4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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