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程序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航局受理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
2. 工作程序
2.1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2.1.1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2.2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程序
2.2.1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项目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2.2.2 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长航局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接报2小时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程质量事故快报统一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转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报。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10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2.3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识,保留影像资料。
2.4 质量监督机构应每半年对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下半年的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2.5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
2.6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 支持性文件
3.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2《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办安监〔2016〕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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