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航局受理质量监督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2. 工作程序
2.1 竣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正常运行;
(2)交工质量核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3)试运行期满足要求,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
(4)交工未完工程处理报告、试运行期间沉降位移变形报告等符合要求;
(5)监理单位对交工未完工程、质量回访和试运行期问题处理情况等工程质量评定(评估)合格;
(6)设计单位对交工未完工程、质量回访和试运行期问题处理情况等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满足设计要求;
(7)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已编制完成竣工质量工作总结报告,其中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已经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交了处理报告;
(8)运营管理单位已完成工程试运行情况报告。
2.2 竣工质量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2.2.1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回访检查存在的质量缺陷以及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2.2.2 建设项目具备竣工质量鉴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2.3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组织和主要内容
(1)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质量鉴定组开展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竣工质量鉴定工作。
(2)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试运行状况(含构(建)筑物变形监测、航道效果观测等),交工验收阶段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检查,试运行期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处理情况检查,竣工实体质量复测,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工程内业资料审查等。
2.4 经鉴定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出具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及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3. 支持性文件
3.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3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3.4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4. 附件
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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