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工质量核验工作程序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航局受理质量监督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2. 工作程序
2.1单位工程申请交工质量核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合格,并完成工程质量评定(评估)报告;
(4)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满足设计要求,已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5)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要求组织对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合格;
(6)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有关规定;
(7)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2.2 交工质量核验的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确认单位工程满足交工质量核验条件后,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质量核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2)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评估)报告;
(4)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作总结;
(5)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监督组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核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监督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质量核验工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2.3 交工质量核验工作组织和主要内容:
(1)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不少于3人的质量核验组开展质量核验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质量核验工作。
(2)交工质量核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现场踏勘、观感质量评价、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内业资料审查、听取相关参建单位汇报、讨论形成质量核验意见。
(3)工程内业资料审查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工程管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纸等,并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的相关规定。
2.4 经核验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在核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报备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验合格方可进行交工验收。
3. 支持性文件
3.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3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3.4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4. 附件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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