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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索引号
1104480XX/2021-00507
生效日期
2021年11月04日
发布机构
长航局
文号
长质监〔2021〕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4日

质量安全监督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04 14:33 来源:长航局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航局受理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

2. 工作程序

2.1 工作标准

2.1.1 质量安全监督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参建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4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5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6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等应用情况;

7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质量监督现场检查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以及质量薄弱环节,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抽样检测。

安全监督现场检查的重点是从业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

2.1.2 质量安全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方式和频次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委托试验检测单位开展辅助抽查、检测等。

质量监督机构: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年;综合督查12次/年。

项目监督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合理安排现场监督检查时间节点。项目监督组在开工初期应开展首次监督检查和监督交底;重点分部工程开工初期应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现场监督抽查。质量安全监督现场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合并。

2.2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2.2.1 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检查组应当对工程项目控制性工程和关键施工工艺进行摸底并了解相关基本情况,联系建设单位提供现场各标段可供检查的工程实体及现场施工作业面清单。

2.2.2 明确检查内容。检查组应当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并对上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2.2.3 实施现场检查,质量监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按规定表明身份。根据检查的性质、内容和时间,现场检查可分组进行。

2.3 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2.3.1 检查应结合现场施工作业实际情况,对照《长航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工作表》,对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检查并保存相应检查数据、文字以及图片或者影像记录。

2.3.2 根据需要可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对工程材料、构配件、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质量存疑部位等质量指标进行抽样检测。

2.4 检查结果处理

2.4.1 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查结束后应印发书面通报,通报中提出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监督组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跟踪整改情况。

2.4.2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填写《长航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工作记录表》,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单位(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代表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质量监督机构可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或《工程停工通知书》送相关参建单位。项目监督组负责跟踪整改情况。

停工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复工,提交复工申请,经质量监督机构复查符合要求后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2.4.3 质量安全问题处理权限:一般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由现场质量监督人员依法依规自行处置,并应向项目监督组负责人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项目监督组应向领导汇报;项目监督组认为需要签发《工程停工通知书》的,应经质量监督机构主要领导审核批准;现场检查发现可能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现场质量监督人员可当场责令暂停施工,并向领导汇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汇报。

3. 支持性文件

3.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2《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及补充标准

3.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 附件

工程复工报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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