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工作程序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航局系统内基本建设和航道整治建筑物维修工程。
2. 工作程序
2.1 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项目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其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上述(一)、(二)、(三)项为报质量监督申请的必要条件,其他文件和资料建设单位可分阶段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
2.2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充或完善的事项和时限。
2.3 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质量监督管理申请后,应及时指派项目监督组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项目监督组应在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并按照公文印发程序发送建设单位。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应经发展研究中心和规划基建处会审后确定。
2.4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发出后,项目监督组应当组织向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质量监督交底,解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
3. 支持性文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 附件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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