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局关于发布《三峡水运新通道建设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管理办法》的通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三峡水运新通道建设,加强三峡水运新通道建设期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河段(以下简称枢纽河段)通航管理,保障枢纽河段通航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运新通道葛洲坝航运扩能工程围堰施工至葛洲坝新建船闸试通航前,在枢纽河段从事与通航有关的作业和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工作。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具体组织实施。
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道部门、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托三峡水运新通道交通运输部现场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
第二章 航行与停泊
第四条 船舶进入枢纽河段前,应当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船舶还应开展对气体燃料储罐、锂电池储能柜等高风险设备的自查。
船舶应当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北斗船载终端正常运行。
第五条 船舶航经待闸锚地、停泊区、码头、施工水域等通航密集水域时,应当密切关注附近船舶动态,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夜间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避免以强光照射其他船舶。
第六条 船舶在两坝间航行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和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 船舶在通过枢纽河段的曲溪至乐天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4.0公里~37.0公里)、大沙坝至鲤鱼潭(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5.5公里~22.0公里)、母猪嘴至中水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5公里~3.5公里)航段时,船长、轮机长应当在岗值守。
第八条 船舶通过三峡船闸引航道、升船机引航道及其共用引航道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行驶,禁止追越。
(二)进出升船机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进出三峡船闸的船舶。
(三)进出升船机上、下引航道的上行船舶横驶过河时,应当让清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四)上行进三峡船闸的船舶,遇西陵长江大桥等让区内进升船机下引航道的船舶时,可从该船左舷通过,船舶通过期间应当加强联系并留足安全距离。
第九条 船舶通过葛洲坝三江引航道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行驶,禁止追越。
(二)三江下引航道施工围堰以下区域,在引航道半幅开挖、半幅通航期间,实行船舶单向管控。
(三)船舶进出黄柏河前,应当向三峡局报告并服从管理。
第十条 船舶通过葛洲坝大江航道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行进大江航道的船舶与下行出大江、三江航道的船舶互从左舷会船。
(二)上行出大江航道的船舶,应当在大江上游通航分道内航行至野人沱(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4.4公里)后,在确认无碍其他船舶航行的情况下,驶往航道左岸一侧上行。
(三)不同流量情况下对船舶通航行为的管理控制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由葛洲坝三江上引航道驶入葛洲坝大江航道,或者由葛洲坝大江航道驶入葛洲坝三江上引航道的船舶,应当上行至母猪嘴以上水域后,方可掉头下行。
第十二条 上行进入葛洲坝三江下引航道或者大江下游航道的船舶,应当向三峡局报告本船船位及动态,按调度指令和信号揭示通行,必要时在中水门水域等让。
船舶在通过石牌单向通航制水域前,应当向三峡局报告本船船位及动态,遇有来船时应及早统一避让意图,必要时上行船舶应在柑子溪水域等让。
第十三条 大风天气条件下,船舶通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闸区水域风力达到或者超过6级并持续10分钟以上时,船闸、升船机停止船舶通过;在船闸、升船机内的船舶应加强系固检查,防止因风移位碰撞相关设施设备或者其他船舶;在引航道靠船墩和待闸锚地停靠的船舶,禁止离泊驶向船闸、升船机;已进入引航道的拟过闸船舶航行至靠船墩停泊,已从靠船墩离泊拟进船闸、升船机的船舶就近选择导航墙停泊。
(二)闸区以外水域出现上述风况时,船舶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避风,并加强安全值守。
第十四条 大雾气候条件下,船舶通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闸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500米时,船闸、升船机停止船舶通过;在船闸、升船机内的船舶应当加强安全值守;在待闸锚地和引航道靠船墩停靠的拟过闸船舶,禁止离泊驶向船闸、升船机;已进入引航道的拟过闸船舶航行至靠船墩停泊,已从靠船墩离泊拟进船闸、升船机的船舶就近选择导航墙停泊。
(二)闸区以外水域能见距离不足1000米时,下行船舶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能见距离不足500米时,所有船舶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第十五条 大流量条件下,两坝间船舶通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三峡枢纽下泄流量25000立方米/秒及以上、出现陡涨水(24小时流量涨幅超过5000立方米/秒或者两坝间水位比降达到或超过万分之一)及其他特殊情况时,船舶应当服从三峡局的应急交通组织和水上交通管制。
(二)当三峡枢纽下泄流量在25000~45000立方米/秒时,船舶通航管制措施及相关标准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当三峡枢纽下泄流量超过45000立方米/秒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枢纽河段待闸锚地或者停泊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锚地过程中应采用安全航速,防止与系泊设备设施或者他船发生碰撞。
(二)不得超出锚地范围停泊,不得擅自进出锚地水域或者私自变更泊位。
(三)停泊期间,应当加强值班值守,船长与大副、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四)过闸船舶在安检区不得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进行洗舱、驱气等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作业。
(五)不得擅自在锚地水域释放自备艇、救生艇(筏)。
第三章 船闸与升船机通航
第十七条 船闸闸室及升船机船厢内船舶集泊最大平面尺度为:
(一)三峡船闸及葛洲坝一、二号船闸:长266.0米,宽32.8米。
(二)升船机:长110.0米,宽17.2米。
第十八条 船闸及升船机通航净空高度为18.0米。
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18.0米的,须经三峡局核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船闸、升船机的运行方式为:
(一)根据实际通航条件,三峡船闸及升船机与葛洲坝船闸匹配运行。
(二)葛洲坝一、二号船闸一般采用单向运行定时换向方式。
(三)三峡船闸分双线异向、双线同向和单线单向定时换向三种运行方式。
(四)升船机一般采用双向运行方式。
三峡船闸双线正常运行时,上行船舶通过北线船闸,下行船舶通过南线船闸;特殊情况,南、北线船闸可以同时通过上行或者下行船舶。
第二十条 船闸、升船机及引航道最大通航流量条件为:
(一)葛洲坝一号船闸及大江航道为葛洲坝枢纽流量35000立方米/秒。
(二)葛洲坝二号船闸及三江航道为葛洲坝枢纽流量60000立方米/秒。
(三)三峡船闸、升船机及引航道为三峡枢纽入库56700立方米/秒或者三峡枢纽下泄45000立方米/秒。
第二十一条 通过船闸、升船机的船舶航速限制为:
(一)进出船闸的航速不得超过1米/秒,在三峡船闸闸室间移泊的航速不得超过0.6米/秒。
(二)进出升船机及在船厢内行驶的航速不得超过0.5米/秒。
第二十二条 通过船闸、升船机的船舶,在进入引航道口门前应当显示过闸信号,进入闸室、船厢后解除信号。
通过三峡船闸及葛洲坝二号船闸的船舶,白天应在桅杆上悬挂“T”字信号旗1面,夜间显示白闪光环照灯1盏。
通过葛洲坝一号船闸、升船机的船舶,白天应在桅杆上悬挂上“T”下“1”字信号旗1组,夜间显示白闪光环照灯及在桅桁处垂直显示绿光环照灯各1盏。
第二十三条 通过升船机船舶的最大吃水控制为2.7米,实际排水量不得超过3000吨。
通过船闸的船舶实际吃水不得超过三峡局公布的船舶吃水控制标准。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船闸、升船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船闸闸室内应处于备车状态,听从指挥,备好软靠把,禁止超过安全停靠线系泊。
(二)按船闸、升船机管理部门指定的系泊位置停靠,不得利用船闸闸室内浮式系船柱、升船机船厢内系船柱挂缆进行制动,并指派专人现场监护系缆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禁止钩捣闸门和损坏船闸、升船机相关设施,禁止污损闸室墙壁。
(三)严格控制火源,防止发生火灾。
(四)禁止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发现锚链、螺旋桨、钢缆、硬靠把、轮胎等物品丢失或遗留时,应及时报告船闸、升船机集控部门。
(五)禁止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六)临水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引航道靠船墩、导航墙靠泊时,应根据调度指令按序靠泊,不得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进出船闸、升船机。
船闸引航道靠船墩并排靠泊船舶的总宽不得超过50米,并根据引航道围堰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调整;升船机引航道靠船墩并排靠泊船舶的总宽不得超过30米。
第二十六条 船闸、升船机进行养护需停止运行时,由下列单位按权限审批:
(一)不超过24小时的,由三峡局批复,并报长航局。
(二)超过24小时以上至48小时(含)的,由长航局批复,并报交通运输部。
(三)超过48小时以上的,由长航局报交通运输部批复。
第四章 通航调度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过闸执行“一次申报、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分坝实施”的调度程序。
三峡局按照通航调度规程统一编制枢纽通航建筑物船舶调度计划,包括滚动预计划、安检计划、过闸作业计划。通航调度规程由长航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八条 船舶首次过闸前,应当按照三峡局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书、文书和资料,办理过闸船舶资料入库、登记手续。船舶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过闸船舶应当按照通航调度规程的有关要求,如实申报过闸信息,禁止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 过闸船舶出现拥堵时,长航局应当按照“源头管理、总量控制、远端调度、有序放行、信息公开、依法监督”的总体要求实施联动控制,组织过闸船舶有序通行。
第三十一条 船舶驶入锚地前应当向三峡局申请锚泊需求,服从锚地指泊指令,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按照指泊顺序依次驶入指定泊位。
第三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接受过闸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安排过闸。已列入安检计划、过闸作业计划的船舶应当处于待令状态。
安检合格的船舶不得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装卸货物、不得与未经过闸安全检查的船舶或者过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船舶相互靠泊。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三峡局指令和通行信号进出船闸、升船机、引航道,禁止抢进抢出。
(一)当升船机下引航道右侧隔流堤上行信号标揭示绿色信号时,拟进升船机的船舶可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揭示红色信号时,拟进升船机的船舶应当在西陵长江大桥等让区等让。当升船机下引航道右侧隔流堤下行通行信号标揭示绿色信号时,允许升船机下引航道内的船舶下行;揭示红色信号时,禁止升船机下引航道内的船舶下行。
(二)当庙嘴大江下游航道口门信号灯红灯在上、绿灯在下时,允许上行拟进入大江下游航道船舶上行;绿灯在上、红灯在下时,允许大江下游航道船舶下行;双红灯时,禁止船舶通过。当庙嘴三江下引航道口门信号灯红灯在上、绿灯在下时,允许上行拟进入三江下引航道船舶上行;绿灯在上、红灯在下时,允许三江下引航道船舶下行;双红灯时,禁止船舶通过。
船舶按照指令发航过闸前应当保证锚链、缆绳等设备设施收绞到位,未按照指令进出船闸、升船机、引航道的,应当向三峡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施工水域,应接受港口、码头的调度和施工单位的安排,并服从三峡局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五条 货主企业、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应当及时掌握枢纽通航动态,科学组织水路运输作业。
长航局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通航条件,采取措施控制投入过闸运输船舶数量,防止过闸船舶拥堵,提升船舶过闸效率。
第五章 封航与停航
第三十六条 因大风、大雾、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及其他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情形需要封航时,由下列机关按权限审核批准,并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予以通告:
(一)持续封航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持续封航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至12小时(含)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批准,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向长航局报备。
(三)持续封航时间超过12小时的,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枢纽航道冲沙时,应当对相关河段实施封航。三峡—葛洲坝梯级调度协调机构应当在冲沙实施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发布航行通(警)告。特殊情况时,在保证安全实施的前提下,三峡—葛洲坝梯级调度协调机构在作出冲沙决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发布航行通(警)告,由三峡局向长航局报备:
(一)枢纽入库流量或者下泄流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大通航流量时,船闸、升船机停止运行,相应的航道停止通航。
(二)当黄柏河流量大于等于7000立方米/秒时,葛洲坝三江航道停止通航。
(三)当葛洲坝二江泄水闸断流检修需要葛洲坝大江航道泄流时,葛洲坝大江航道停止通航。
第六章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与防污染
第三十九条 禁止载运民用爆炸品的船舶过闸。
第四十条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不得通过升船机;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不得与客船同一闸室通过。
第四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规定需要专闸通过的,安排专闸;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专闸通过时,三峡局应当事先通报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必要时由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对船舶过闸实行消防安全监护。
第四十二条 当气温达到28℃及以上时,载运散装易燃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应当采取降温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过闸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技术条件、装载情况及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船员应当熟悉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的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船舶和任何船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应当优先采取上岸交付的形式处置船舶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
第四十六条 在枢纽河段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与航道有关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开展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规定编制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涉及爆破作业的,还应当编制专项保障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组织,按照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告施工进展情况。
第四十九条 载运散装易燃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航经施工附近水域时,三峡局应当提前通知现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停止动火作业,必要时应采取设置围挡、喷淋等防范措施或者暂停作业活动。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按照规定开展水下地形测量,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送测量成果和审核意见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技术参数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章 通信联络
第五十二条 通过枢纽河段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纳入长江安全通信网并遵守长江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定。
第五十三条 船舶在枢纽河段按照以下专用频道进行通信联络和收听信息:
(一)航行船舶之间相互联系用VHF6频道。
(二)船舶与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联系用VHF10频道。
(三)船舶获取调度指令,在庙河至莲沱航段联系用VHF11频道,在莲沱至中水门航段联系用VHF14频道。
(四)船舶与三峡南线船闸、葛洲坝一号船闸联系用VHF15频道,船舶与三峡北线船闸、葛洲坝二号船闸联系用VHF17频道;船舶与升船机联系用VHF13频道。
(五)收听长江水上交通信息区播联播使用VHF1频道。
(六)其他联系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船舶经过枢纽河段时,应当遵守以下通信规定:
(一)严格按照核定的频道进行通信联络,听从指挥。
(二)禁止在本办法第五十三条列明的工作频道上进行与安全、调度和过闸无关的通信联络。
(三)应当在指定的VHF11频道或者VHF14频道保持守听。
(四)不得在遇险和紧急呼叫频道上(VHF16频道)进行与遇险和紧急事情无关的通信。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五十五条 三峡局应当综合考虑航道条件、航路设置与航行规则、船舶航行习惯等因素,设置枢纽河段内的航标、航行水尺、航道测量控制点等航道设施。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航道设施和影响航道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得破坏锚地设施和私自设置锚地配套标志或者易于混淆的其他标牌。
发现航道和锚地设施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三峡局报告,三峡局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予以恢复。
第五十七条 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预置应急力量,防范枢纽大坝安全风险。
第五十八条 枢纽河段的船舶及人员应当遵守《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的规定及相关通航安全管理专项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三峡局应当深化船舶过闸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及应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三)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四)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军事设施的管理和军用物资的过闸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枢纽河段:是指长江庙河至中水门河段,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公里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公里,全长59.0公里。
(二)闸区水域:是指三峡、葛洲坝船闸闸室、升船机船厢及其上、下引航道范围内水域。
(三)船舶过闸:是指船舶通过三峡船闸、葛洲坝一二号船闸和三峡升船机的活动。
(四)待闸锚地:为过闸船舶提供锚泊,具备必要系、靠泊设施的特定水域。
(五)西陵长江大桥等让区:西陵长江大桥左侧下游300米水域范围。
(六)石牌单向通航制水域:当三峡出库流量超过2万立方米/秒时,鸡公滩(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3.8公里)至柑子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2公里)以下150米之间水域。
(七)大江上游通航分道:距水沫线正横70米以内的水域,供驶出葛洲坝大江上游航道的上行船舶逆相邻通航分道总流向航行使用。
(八)两坝间:长江干线三峡大坝至葛洲坝之间的水域。
(九)通航调度水域范围:由长航局根据长江干线锚地、临时停泊区容量和船舶过闸需求划定,供船舶等待过闸的水域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长航局发布的《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长航三〔2016〕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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