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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索引号
1104480XX/2024-00329
生效日期
2024年06月07日
发布机构
长航局运输处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7日

长航局关于加强长江干线省际客船运输市场 准入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6-07 18:01 来源:长航局运输处

为推进长江干线省际客运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结合长江航运实际,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省际客船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兼并重组设立新企业外,继续暂停批准设立新的长江干线省际客船运输企业。新企业不超出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退出3艘省际运输客船可申请新建1艘客船。新建客船应与运营航线的航道、船闸(升船机)通航条件以及码头靠泊作业条件等相匹配,单船载客定额不超过650人。

    现有船舶是通过退出3艘省际运输客船方式申请建造的,可以申请更新升级,更新升级后的单船载客定额不超过650人。

三、2025年12月31日前申请新建船舶的,载客定额不超过退出省际运输市场客船载客定额的总和。2025年12月31日后申请新建船舶的,载客定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退出省际运输市场的客船距建造完工时间不满24周年的,按原载客定计算;

(二)退出省际运输市场的客船距建造完工时间超过24周年的,按逐年减少原载客定额5%累计计算;

(三)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客船,不予置换运力。

客船退出省际运输市场的时间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签发日期为准。

四、遇省际运输市场运力出现严重不足或有特定任务需求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有序新增省际客船运力。

五、申请新建船舶时,应明确退出省际运输市场客船名称,并提交至少1艘退出省际运输市场客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办理新建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提交其余退出省际运输市场客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六、申请新建船舶的企业须在客船退出省际运输市场2年内提出新增运力申请。新建船舶应在运力获批之日起2年内安放龙骨开工建造。企业应在船舶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航局报送船舶安放龙骨时间及有关资料,每半年报告造船工程形象进度。

七、申请新建客船或现有客船扩大经营区域的,企业应提供由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途经水域直属海事局书面协商的意见,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报长航局。

八、本通告中的“客船”,系指从事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的省际客船,不含Ⅰ、Ⅱ型客滚船。

九、本通告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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