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政务服务指南(2024 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政务服务指南(2024 年)
目 录
行政许可
一、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 60 公里以上省际客船、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2
二、新增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 60 公里以上省际客船、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6
三、长江干线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9
四、长江干线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12
五、长江干线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15
行政确认
一、长江干线航道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18
二、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鉴定 21
行政许可
一、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 60 公里以上省际客船、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 60 公里以上省际客船、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审查类型
多级审查。
(三)审批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 2023 年第 764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4 号)。
(四)受理机构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审批机构
长航局。
(六)申请人
企业法人。
(七) 申请材料
1.长江干线省际客船、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水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2.符合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
3.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相关证书;
4.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
5.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材料;
6. 安全管理制度(不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适用);
7.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适用);
8.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适用);
9. 经营客船运输的 ,提供有关航线和靠泊点的说明文件、承运人责任保险。
(八)许可条件
1.符合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规模应当符合相关最低限额要求;
4.有符合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
7.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九)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https://mwtis.mot.gov.cn/syportal/login)提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实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3.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至长航局;
4.长航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办结时限
行政许可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办结 ,其中,长航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的,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退至省级(或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系统(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https://mwtis.mot.gov.cn/syportal/login) 自行下载 、 打印、查阅电子行政许可文书及电子证照。
(十四)结果公开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 7 个工作 日 内在长航局政府网站(https://cjhy.mot.gov.cn/)公开。
(十五)权利义务
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可依据《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电话
长航局运输服务处 027-82766075 、82767468。
(十七)监督电话
长航局政策法规处 027-82766090。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 134 号长航大楼;
2.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二、新增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 60 公里以上省际客船、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增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 60 公里以上省际客船、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二)审查类型
多级审查。
(三)审批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 2023 年第 764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4 号)。
(四)受理机构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审批机构
长航局。
(六) 申请人
具有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 60 公里以上省际客船、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七) 申请材料
1.新增长江干线省际客船、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申请表;
2.符合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
3.船舶相关资料,提供新建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4. 安全管理制度(不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适用);
5.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适用);
6.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适用);
7. 申请新增客船运力的,提供有关航线和靠泊点的证明材料。
(八)许可条件
1.符合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2. 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3. 已取得企业 DOC 证书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拟将投入运营的船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进行管理;
4.新增客船的, 申请人已就船舶停靠和旅客服务同港 口经营人达成协议。
(九)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mwtis.mot.gov.cn/syportal/login)提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实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3.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至长航局;
4.长航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办结时限
行政许可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办结 ,其中,长航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的,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退至省级
(或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系统(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https://mwtis.mot.gov.cn/syportal/login) 自行下载 、 打印、查阅电子行政许可文书。
(十四)结果公开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 7 个工作 日 内在长航局政府网站(https://cjhy.mot.gov.cn/)公开。
(十五)权利义务
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可依据《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电话
长航局运输服务处 027-82766075 、82767468。
(十七)监督电话
长航局政策法规处 027-82766090。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 134 号长航大楼;
2.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三、长江干线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至太仓浏河口段以及长江口北支水道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国务院令 2011 年第588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2008 年第 545 号)。
(三)审批机构
长航局。
(四) 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 申请材料
1.专用航标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专用航标设置(调整)方案,含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
3.项目的批准文件及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4.必要时,需提供专用航标设置(调整)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意见。
(六)许可条件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项材料齐全,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以通过长江 e+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jhy.com.cn/secondHome) 、“长江 e+”APP 或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向长航局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或者 5 日 内 向 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按期补正材料或不符合法定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办结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的,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 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长江 e+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jhy.com.cn/secondHome) 自行下载、打印、查阅电子行政许可文书。需要纸质行政许可文书的,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二)结果公开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 7 个工作 日 内在长航局政府网站(https://cjhy.mot.gov.cn/)公开。
(十三)权利义务
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可依据《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电话
长航局航道与通航管理处 027-82763388。
(十五)监督电话
长航局政策法规处 027-82766090。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 134 号长航大楼;
2.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四、长江干线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至长江入海口段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除外。
(二)审批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航道法》 (主席令 2016 年第 48号)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5 号)。
(三)审批机构
长航局。
(四) 申请人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
(五) 申请材料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其他建设依据;
4.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六)许可条件
1. 申请材料齐全;
2. 提交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3.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和相关规划相适应,工程选址、平面布置以及有关通航技术参数等符合通航标准要求,满足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及船舶通航的要求;
4.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 , 已经取得规划调整、拆迁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意见。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以通过长江 e+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jhy.com.cn/secondHome) 、“长江 e+”APP 或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向长航局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或者 5 日 内 向 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按期补正材料或不符合法定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办结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的, 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告知相关权利。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长江 e+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jhy.com.cn/secondHome) 自行下载、打印、查阅电子行政许可文书。需要纸质行政许可文书的,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二)结果公开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 7 个工作 日 内在长航局政府网站(https://cjhy.mot.gov.cn/)公开。
(十三)权利义务
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可依据《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十四)咨询电话
长航局航道与通航管理处 027-82763388。
(十五)监督电话
长航局政策法规处 027-82766090。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 134 号长航大楼;
2.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五、长江干线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至长江入海口段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二)审批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航道法》 (主席令 2016 年第 48号)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 35 号)。
(三)审批机构
长航局。
(四) 申请人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单位。
(五) 申请材料
1.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申请书;
2.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六)许可条件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设计和验收文件 ,满足梯级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统一协调性要求。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以通过长江 e+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jhy.com.cn/secondHome) 、“长江 e+”APP 或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向长航局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或者 5 日 内 向 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按期补正材料或不符合法定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办结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的 , 出具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批复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在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批复意见中说明理由,告知相关权利。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长江 e+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jhy.com.cn/secondHome) 自行下载、打印、查阅电子行政许可文书。需要纸质行政许可文书的,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二)结果公开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 7 个工作 日 内在长航局政府网站(https://cjhy.mot.gov.cn/)公开。
(十三)权利义务
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可依据《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十四)咨询电话
长航局航道与通航管理处 027-82763388。
(十五)监督电话
长航局政策法规处 027-82766090。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 134 号长航大楼;
2.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行政确认
一、长江干线航道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干线航道工程,且已由长航局受理质量监督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
(二)实施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 28 号)。
(三)实施机构
长航局。
(四) 申请人
航道工程建设单位。
(五) 申请条件
1.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并完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满足设计要求, 已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5. 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要求组织对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合格;
6.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有关规定;
7.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六) 申请材料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含建设管理总结、预验收会议纪要、设计单位工作总结、监理单位工作总结(含质量评估意见) 、施工单位工作总结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以通过长航局政府网站服务栏目(https://cjhy.mot.gov.cn/fw/)提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向长航局提交申请材料;
2.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开展质量核验工作;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3.经质量核验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八)办结时限
自受理行政确认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确认结果
经质量核验合格的, 出具《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核验意见表》。
(十一)结果送达
行政确认结果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二)权利义务
对行政确认结果有异议的, 申请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咨询电话
长航局规划基建处 027-82766259。
(十四)监督电话
长航局政策法规处 027-82766090。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 134 号长航大楼;
2.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二、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鉴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干线航道工程,且已由长航局受理质量监督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
(二)实施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 28 号)。
(三)实施机构
长航局。
(四) 申请人
航道工程建设单位。
(五) 申请条件
1. 已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 ;建设项 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正常运行;
2.交工质量核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3.试运行期满足要求,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
4.交工尾留工程处理报告、试运行期间沉降位移变形报告等符合要求;
5.监理单位对交工尾留工程和试运行期问题处理情况等工程质量评估合格;
6.设计单位对交工尾留工程和试运行期问题处理情况等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满足设计要求;
7.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已编制完成竣工质量
工作总结报告,其中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已经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交了处理报告;
8.运营管理单位已完成工程试运行情况报告。
(六) 申请材料
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含建设管理总结、设计单位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报告、施工单位工作报告、试运行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以通过长航局政府网站服务栏目(https://cjhy.mot.gov.cn/fw/)提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向长航局提交申请材料;
2.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开展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3.经质量鉴定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八)办结时限
自受理行政确认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确认结果
经质量鉴定合格的, 出具《工程竣工质量鉴定表》 。涉及长江干线航道维修工程的 , 出具《 工程质量鉴定表》。
(十一)结果送达
行政确认结果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二)权利义务
对行政确认结果有异议的, 申请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咨询电话
长航局规划基建处 027-82766259。
(十四)监督电话
长航局政策法规处 027-82766090。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 134 号长航大楼;
2.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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