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索引号
1104480XX/2020-00434
生效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长航局系统信用信息项目清单

发布时间:2020-09-29 11:10 来源:政策法规处

 

一、海事安全管理类:共66项,根据《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政法[2017]202号)编制

序号

失信行为

信用主体

1.1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2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3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4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5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6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7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8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9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10

船舶发生重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11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12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13

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航运公司/船员

1.14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航运公司/船员

1.15

不按照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

航运公司/船员

1.16

未按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行驶

航运公司/船员

1.17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航运公司/船员

1.18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船员

1.19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航运公司/船员

1.20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航运公司/船员

1.21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施工作业单位

1.22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航运公司/船员

1.23

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

船员

1.24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驳、过境停留、进行装卸

航运公司、船员

1.2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航运公司、船员

1.26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船员

1.27

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检验证书/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检验证书

航运公司/船员

1.28

涂改、遮挡船名

航运公司

1.29

不按规定安装、开启或使用AIS

航运公司

1.30

其他海事行政处罚情形

航运公司/船员

1.31

船舶安全检查滞留

航运公司

1.32

船公司审核重大不符合(每项)

航运公司

1.33

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

船员培训机构法人

1.34

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

船员培训机构法人

1.35

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

船员培训机构法人

1.36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要求,体系审核时存在重大不符合项

船员培训机构法人

1.37

接收非法中介委托或与非法中介勾结组织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培训机构法人

1.38

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

船员培训机构法人

1.39

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船员服务机构法人

1.4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船员服务机构法人

1.41

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法人

1.42

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船员服务机构法人

1.4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船船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法人

1.44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船员服务机构法人

1.45

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

船员服务机构法人

1.46

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服务机构法人

1.47

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船舶检验机构法人

1.48

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法人

1.49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船舶检验机构法人

1.50

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法人

1.51

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法人

1.52

对未按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法人

1.53

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船舶检验机构法人

1.54

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法人

1.55

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船舶检验机构法人

1.56

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港口建设费

缴费人

1.57

违规为未缴费货物办理装船或提货手续

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

1.58

未及时报送货物装卸信息

港口经营人

1.59

未及时报送船舶载运货物的舱单信息

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

1.60

报送不真实货物缴费信息

代收单位

1.61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海事规费票据和印章

代收单位

1.62

不按规定汇缴代收的港口建设费资金

代收单位

1.63

发生少收、漏收行为

代收单位

1.64

未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航运公司/船员

1.65

弄虚作假的行为

法人/船员/其他从业人员

1.66

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理决定

法人/船员

二、三峡船闸管理类:共87项,根据《三峡通航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三峡航安[2017]165号)编制

序号

失信行为

信用主体

2.1

所经营船舶不按规定缴纳规费

航运公司

2.2

所经营船舶在三峡河段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

航运公司

2.3

所经营船舶在载运的集装箱或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载运

航运公司

2.4

所经营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数船员(包括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船员无证上岗,船员超出适任证书核定的航区、种类、吨位、功率任职,船舶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减免配员的条件但实际减免了配员等情况)

航运公司

2.5

所经营船舶未按要求履行防污染职责

航运公司

2.6

所经营船舶未按要求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航运公司

2.7

所经营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航运公司

2.8

所经营船舶未经许可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包括虽经许可,但未按许可的航路、时间进行作业的)

航运公司

2.9

所经营船舶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法定文书

航运公司

2.10

所经营船舶在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或调查时,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

航运公司

2.11

所经营船舶未及时纠正《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的缺陷,或者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纠正后未申请复查

航运公司

2.12

所经营船舶发生违规过坝申报行为

航运公司

2.13

所经营船舶谎报、隐瞒相关信息(船舶尺度、吃水、货种、装载量、排水量等)或提供虚假证书

航运公司

2.14

船公司及所经营船舶向通航管理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请吃

航运公司

2.15

不按规定锚泊(包括在未正式启用、未对外公布的锚地水域停泊,超出锚地范围停泊,停泊期间发生断缆、走锚、损坏锚泊设施等情况的)

船舶

2.16

在待闸锚地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和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装卸物品

船舶

2.17

拒绝或者阻挠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登轮检查

船舶

2.18

在通过特定的水域时,船长或轮机长未按规定值守

船舶

2.19

恶意占用正常通讯频道干扰正常通信秩序

船舶

2.20

航行、停泊、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正规了望或者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船舶

2.21

逃避吃水检测

船舶

2.22

船舶在三峡河段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

船舶

2.23

进出闸移泊速度迟缓,超过船闸正常运行时间10分钟以上

船舶

2.24

不服从通航管理部门调度指令

船舶

2.25

在应该报告船位、动态的水域未按照规定主动报告

船舶

2.26

使用闸室内的浮式系船柱制动

船舶

2.27

通过船闸及升船机期间未指派专人现场监护系缆安全

船舶

2.28

通过升船机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挡住外排冷却水,使冷却水直接排到船厢甲板

船舶

2.29

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品船舶过闸期间消防水带与消防栓未保持连接、高温季节未开启喷淋系统、未关闭通讯及雷达设备

船舶

2.30

随船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船舶

2.31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或者不服从交通管制措施

船舶

2.32

船舶发生险情、事故后未及时报告

船舶

2.33

在闸室、船厢及引航道内失落靠把、锚、螺旋桨及舵等船舶属具未及时报告

船舶

2.34

不遵守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未按规定航路航行、未按规定显示号灯、鸣放声号、在控制性河段淌航等情形)

船舶

2.35

在申报过坝计划后,未保持过坝船舶远程申报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包括未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AIS中的船舶信息不准确,AIS发生故障未及时报告等情况)

船舶

2.36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证件(如: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国籍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等)

船舶

2.37

明火作业、试航不按照规定备案

船舶

2.38

不遵守船舶的配载、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但没有超载

船舶

2.39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超核定箱数载运集装箱、超核定车数载运车辆、超核定乘客定额载运乘客

船舶

2.40

非法载客(包括非客船载客、以及客船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的)

船舶

2.41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船舶

2.45

未及时纠正《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的缺陷,或者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纠正后未申请复查

船舶

2.46

在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或调查时,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

船舶

2.47

擅自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船舶

2.48

停泊期间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船舶

2.49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法定文书

船舶

2.50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船舶

2.51

未按要求履行防污染职责(包括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残油、废油、垃圾或其他污染物,以及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船舶

2.52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

船舶

2.53

未按规定开展自查,以及虽然开展了自查但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船舶

2.54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包括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船员无证上岗,船员超出适任证书核定的航区、种类、吨位、功率任职,船舶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减免配员的条件但实际减免了配员等情况)

船舶

2.55

碰撞船闸栏杆、系船柱、活动桥桥体、事故门梁等附属设施,造成损失导致船闸停航

船舶

2.56

隐瞒设备故障情况或船体破损情况,在闸室内发生机械故障耽误运行计划导致船闸停航

船舶

2.57

发生违规过坝申报行为

船舶

2.58

谎报、隐瞒相关信息(船舶尺度、吃水、货种、装载量、排水量等)或提供虚假证书

船舶

2.59

向通航管理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请吃

船舶

2.60

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责任船员

2.61

在值班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正规了望或者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责任船员

2.62

恶意占用正常通讯频道,干扰正常通信秩序

责任船员

2.63

驾驶船舶擅自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责任船员

2.64

驾驶船舶损坏、破坏通航建筑物或航运配套设施

责任船员

2.65

违规使用闸室内的浮式系船柱制动

责任船员

2.66

船长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船长

2.67

擅自翻越闸墙或船厢进入通航生产区域

责任船员

2.68

船员在三峡河段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

责任船员

2.69

不遵守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未按规定航路航行、未按规定掉头、追越,未按规定显示号灯、鸣放声号、在控制性河段淌航等情形)

责任船员

2.70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船长/责任船员

2.71

发生险情、事故后船员未及时报告

责任船员

2.72

在闸室、船厢及引航道内失落靠把、锚、螺旋桨及舵等船舶属具未及时报告

责任船员

2.73

在遇险现场和附近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船长/责任船员

2.74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责任船员

2.75

未如实、完整的填写或者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法定文书

责任船员

2.76

在申报过坝计划后,未保持过坝船舶远程申报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包括未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AIS中的船舶信息不准确,AIS发生故障未及时报告等情况)

船长/责任船员

2.77

经查证蓄意制造散布与三峡通航相关的谣言、假消息,扰乱三峡通航秩序或航运市场秩序

责任船员

2.78

未按要求履行防污染职责(包括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残油、废油、垃圾或其他污染物,未如实进行排污记录等情形)

责任船员

2.79

转让、买卖或租借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证件

责任船员

2.80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证件航行(如: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国籍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等)

责任船员

2.81

非法载客(包括非客船载客、以及客船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的)

船长

2.82

船长未保障船舶最低配员(包括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船员无证上岗,船员超出适任证书核定的航区、种类、吨位、功率任职,船舶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减免配员的条件但实际减免了配员等情况)

船长

2.83

不按规定锚泊(包括在未正式启用、未对外公布的锚地水域停泊,超出锚地范围停泊,停泊期间发生断缆、走锚、损坏锚泊设施等情况的)

船长/责任船员

2.84

发生事故后未按照事故应急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船长/责任船员

2.85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船长/责任船员

2.86

船长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者虽然开展了自查但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船长

2.87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长未及时签注

船长

三、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类:共13项,根据《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编制

序号

失信行为

信用主体

3.1

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

3.2

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

3.3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

3.4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从业单位

3.5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

从业单位

3.6

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单位

3.7

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

从业单位

3.8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单位

3.9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

3.10

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

3.11

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

从业人员

3.12

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从业人员

3.13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人员

四、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类:共91项,根据《长江航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长航规[2015]151号)编制

序号

失信行为

信用主体

4.1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企业

4.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工程设计企业

4.3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工程设计企业

4.4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工程设计企业

4.5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工程设计企业

4.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工程设计企业

4.7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工程设计企业

4.8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工程设计企业

4.9

投标行为中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工程设计企业

4.10

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

工程设计企业

4.11

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设计企业

4.12

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项目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工程设计企业

4.13

在设计变更中与他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工程设计企业

4.14

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工程设计企业

4.15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供应商

工程设计企业

4.16

未按合同承诺提供设计服务引起工期延误

工程设计企业

4.17

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设计代表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工程设计企业

4.18

未按合同承诺按时提交设计文件

工程设计企业

4.19

设计文件签署不全

工程设计企业

4.20

因设计原因引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设计企业

4.21

因设计原因引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设计企业

4.22

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

工程设计企业

4.23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

工程设计企业

4.24

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

工程设计企业

4.25

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

工程设计企业

4.26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

工程设计企业

4.27

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

工程设计企业

4.28

履约行为中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工程设计企业

4.29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工程设计企业

4.30

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

工程设计企业

4.31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工程设计企业

4.32

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设计企业

4.33

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

工程设计企业

4.34

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

工程设计企业

4.35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工程设计企业

4.36

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通报批评

工程设计企业

4.37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工程设计企业

4.38

设计企业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工程设计企业

4.39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施工企业

4.40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工程施工企业

4.4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工程施工企业

4.42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工程施工企业

4.43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工程施工企业

4.4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工程施工企业

4.45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工程施工企业

4.46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工程施工企业

4.47

投标行为中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工程施工企业

4.48

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

工程施工企业

4.49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工程施工企业

4.50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

工程施工企业

4.51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或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擅自更换

工程施工企业

4.52

关键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影响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企业

4.53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工程施工企业

4.54

由于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工程施工企业

4.55

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工程施工企业

4.56

因施工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

工程施工企业

4.57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施工企业

4.58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工程施工企业

4.59

发生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

工程施工企业

4.60

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

工程施工企业

4.61

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

工程施工企业

4.62

工程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

工程施工企业

4.63

内业资料造假

工程施工企业

4.64

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于合同工期

工程施工企业

4.6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工程施工企业

4.66

挪用工程款

工程施工企业

4.67

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工程施工企业

4.68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工程施工企业

4.69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工程施工企业

4.70

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安全事件,拒绝或消极抢险

工程施工企业

4.71

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企业

4.72

对重大危险源未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未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工程施工企业

4.73

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工程施工企业

4.74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施工企业

4.7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工程施工企业

4.76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

工程施工企业

4.77

适航证书与施工作业区域不符

工程施工企业

4.78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工程施工企业

4.79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丢弃,废水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工程施工企业

4.80

履约行为中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工程施工企业

4.81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工程施工企业

4.82

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

工程施工企业

4.83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工程施工企业

4.84

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施工企业

4.85

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

工程施工企业

4.86

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

工程施工企业

4.87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工程施工企业

4.88

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通报批评

工程施工企业

4.89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工程施工企业

4.90

拒绝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工程施工企业

4.91

施工企业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工程施工企业

附件: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