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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索引号
1104480XX/2023-01384
生效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发布机构
长航局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长航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12-12 18:26 来源:长航局

长航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长航局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长江航运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航局按规定或授权组织、指挥、协调、参与处置的涉及长江航运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需由长航局提供长江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事件的应对工作。

1.4事件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规定,按照突发事件的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和沿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或沿江省级人民政府指导,由长航局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指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长航局指导或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复杂程度一般,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长航局跟踪了解应急处置有关情况的突发事件。

交通运输部和沿江省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或上级部门应急预案已明确事件等级标准的,参照其执行。

1.5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防应结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与应对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有备无患,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统一领导,科学应对。在交通运输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长航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航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并应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关键技术,建立完备的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技术支持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不断完善职责明晰、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长江航运应急管理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长航局系统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级别、发展态势,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协作联动,快速高效。充分调动行业和社会应急资源,加强长航局系统单位之间协作,发挥各单位、港航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科学调度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优化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反应灵敏、处置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1.6 预案体系

长航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长航局专项应急预案、长航局直属单位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共同组成长航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长航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本预案作为长航局应对长江航运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措施、应急响应程序及任务分工、应急保障等,是长航局应对长江航运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长航局制定并公布实施。

(2)长航局专项应急预案

长航局专项应急预案是长航局根据其职责要求,为及时应对某一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是长航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长航局直属单位应急预案

长航局直属单位应急预案作为长航局部门应急预案,是长航局直属单位根据其职责要求,为有效应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是长航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4)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层单位、应急力量等为执行现场应急行动和具体任务,结合实际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2.组织体系及职责

长航局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执行机构、应急力量、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长航局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统一领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

(2)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当突发事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指挥时,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指令,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4)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决定启动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1应急办事机构

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安全处,主要职责包括:

(1)承担局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

(4)组织、指导应急预案制修订及演练;

(5)协调建立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档案;

(6)建立完善与沿江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

(7)承担局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应急工作组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局指挥部下设立综合协调、应急指挥、交通管制、通信保障、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组。

2.2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长由局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主要职责为:根据局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2.3应急执行机构

长航局系统各单位为突发事件应急执行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长航局系统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处置,按照局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力量

主要由长航局系统应急力量,沿江企事业单位、民用船舶、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组成,根据工作职责、上级指令和现场统一指挥,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上专业救助打捞力量、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力量是长江航运应急重要支援力量。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长航局向交通运输部或沿江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5专家咨询机构

建立专家库,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机构,由交通运输、海事、航道、救捞、三峡通航、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石油化工、环保、地质、水文、气象、通信、网络安全、新闻舆情、档案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处置要求,在专家库中选取与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3.预防与预警

长航局督促指导系统各单位加强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做好预警信息的接收、分析和转发,及时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防范工作,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及所需要的应急力量等因素,采取针对性的防御响应措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风险防控

长航局系统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研判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开展调查、辨识、评估、防控,及时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3.2 预警信息收集

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联系,依托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和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及时收集水文、气象、地质灾害、公共卫生、应急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3.2.1 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气象、水文、地质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风险信息,以及需要紧急安排长江水路运输保障的事件信息。

3.2.2 信息来源

地方人民政府及水利、气象、应急、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

3.3 预警信息转发

根据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长航局系统相关单位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话传真、VHF(甚高频电话)、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转发。

(2)预警信息转发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类别、级别、涉及的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3.4 预警防御行动

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应针对不同预警类别、等级采取相应防御行动。启动防御响应后,受预警影响的相关单位应立即进入应急防御响应状态,根据防御工作需要,加强应急力量备勤、应急物资储备准备工作,及时清点、检修现有的应急物资、装备,不足部分及时添置补充;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中层干部值班。

当预警解除,经研判,突发事件风险已消除时,终止防御响应行动。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接报与核实

事发地长航局系统相关单位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和报送,跟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需要重点收集的信息包括:

(1)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

(2)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情况;

(3)突发事件现场环境情况,包括天气、风向风力、水位、流量、能见度等;

(4)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情况及效果。

事发地长航局系统相关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研判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发展态势以及可能达到的事件级别。

4.1.2 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信息按照逐级上报原则进行报送,实行跟踪报告制度,自初步报告至处置工作结束期间,应及时报告事件最新进展情况,重要信息随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为网络、电话、传真以及其他通信手段。

(1)事发地长航局系统基层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向所属上级单位报告,并通报相关单位;

(2)长航局直属各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通过电话向长航局进行初步报告,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

(3)长航局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视情况抄报沿江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长航局系统相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迅速调集就近应急力量,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灾害。

4.3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4.3.1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突发事件对长江航运安全、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影响,交通运输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需要长航局联动响应的;

(3)国家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或沿江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需要长航局联动响应的;

(4)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3.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2)突发事件对长江航运安全、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交通运输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需要长航局联动响应的;

(3)国家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或沿江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需要长航局联动响应的;

(4)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3.3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事件;

(2)突发事件对长江航运安全、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交通运输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需要长航局联动响应的;

(3)国家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或沿江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需要长航局联动响应的;

(4)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3.4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

(2)突发事件对长江航运安全、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影响,交通运输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需要长航局联动响应的;

(3)国家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或沿江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需要长航局联动响应的;

(4)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启动标准,由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

4.4 响应启动

局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会同局有关处室组织专家会商会议,进行研判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局指挥部。

(1)Ⅰ级应急响应由局指挥部决定;

(2)Ⅱ级应急响应由局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3)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局指挥部执行副指挥长决定,并报局指挥部指挥长。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报告交通运输部。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立即逐级向上级单位报告。

4.5 响应行动

4.5.1 应急指挥与值班

(1)Ⅰ级应急响应

①局指挥部统一指挥响应行动;

②局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通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传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以及交通运输部、沿江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议定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成立现场指挥机构,明确任务分工;

③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紧急动员应急力量,组织、指挥、协调长航局系统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④长航局执行24小时局领导在岗带班和中层干部值班;

⑤保持与交通运输部、沿江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畅通;提请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⑥密切跟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及时收集、上报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⑦根据现场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后续会商会议,动态调整应急处置工作部署。

(2)Ⅱ级应急响应

①局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响应行动;

②局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通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传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以及交通运输部、沿江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议定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成立现场指挥机构,明确任务分工;

③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协调长航局系统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④长航局执行24小时局领导带班和中层干部值班;

⑤跟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及时收集、上报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⑥根据现场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动态调整应急处置工作部署。

(3)Ⅲ级应急响应

①局指挥部执行副指挥长统一指挥响应行动;

②局指挥部召开会商会,通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议定处置工作相关事宜;

③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④长航局执行24小时中层干部值班;

⑤跟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收集、上报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4)Ⅳ级应急响应

①局指挥部执行副指挥长或授权局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统一指挥响应行动;

②视情况派员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③跟踪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动态。

4.5.2 应急处置措施

(1)水上交通事故。迅速组织专业救助力量、社会救助力量全力救助遇险人员、遇险船舶;对泄漏的油品、危险货物,立即组织开展围控、回收、清除,同时通知环境监测部门、民用取水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视情对事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调整处置方案,防止事态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

(2)航道断航和堵塞事件。制定实施应急抢通措施,迅速组织调集应急力量开展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布航行通(警)告,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开展事发水域扫测,评估航道条件,设置警示标志;开展搁浅、碰撞船舶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视情采取调标、改槽、设置临时通道、应急疏浚等措施;做好水上交通组织、客货转运等工作;必要时协调水利部门调节水库下泄流量。

(3)船闸(升船机)断航、堵塞事件。迅速组织对船闸设施、设备受损或故障进行影响评估,制定并实施船闸设施、设备应急抢修抢通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视情启动《长江干线过坝船舶联动控制方案》,控制近坝河段船舶数量;加强坝区待闸船舶锚泊管理;必要时,安排紧急物资优先过闸或协调翻坝运输。

(4)紧急运输事件。会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港航企业做好船舶运力保障;开辟紧急运输快速通道,加强现场维护、航道保畅和三峡船闸运行调度,协调紧急物资翻坝运输,实施优先引航、优先放行、优先靠离泊、优先过闸等措施。

(5)自然灾害事件。迅速组织应急救助力量救助遇险人员、遇险船舶,视情对事发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对事发水域航道进行探测与观测,采取调标改槽、应急疏浚等措施,开展航道应急抢通;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转移、疏散受灾人员和物资。

(6)安全保卫事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及运输船舶、三峡水利枢纽、系统单位安全保卫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划定警戒区域,对事发现场实施管控,撤离群众,疏散船舶、车辆;协助有关部门救治伤员,转运物资。

(7)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事故。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全力救助施工遇险人员、遇险船舶、遇险设备,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调整处置方案,防止事态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

(8)公共卫生事件。协助、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船舶船员、乘客和局系统单位职工的疫情监控、就地隔离、排查疏散、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与溯源、宣传教育等工作,对相关人员和场所实施健康监测、疫苗接种、检疫查验、医学消毒,封存有关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

4.6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结合专家意见,经局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提出建议,报局指挥部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由长航局联动响应的突发事件,当接到交通运输部、沿江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应急响应降级或终止指令后,局指挥部视情决定降级或终止联动响应。

5.信息发布

5.1 发布原则及方式

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及时准确、正确引导、注重效果、严格把关”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事件概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处置效果等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把握适度、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新媒体等,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在门户网站开设专题,及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2 舆情监测与处置

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应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密切跟踪掌握舆情动态,评估影响,针对不实报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公开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和传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而受伤、致残、死亡的职工,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救助和抚恤;

(3)协调保险监管部门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4)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装备,应及时返还。

6.2 恢复与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长江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交通秩序恢复工作,长江航道部门负责长江干线航道恢复重建工作,长江三峡通航管理部门负责三峡-葛洲坝船闸运行恢复工作。

6.3 总结评估

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应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案完善和加强日常安全与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长航局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由负责该突发事件牵头协调处置的处室组织各单位(部门)开展。其中:Ⅰ级、Ⅱ级自响应行动结束后30日内完成总结评估报告,经局指挥部审定后上报交通运输部;Ⅲ、Ⅳ级自响应行动结束后20日内完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局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应急响应的局直属单位和局机关处室,应于响应行动结束后15日内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分类建设”的原则,加强长江干线巡航救助一体化、深水打捞、航道应急抢通、船闸应急抢修、船舶污染防治、通信保障等方面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沿江大型港航企业建立专业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引导、扶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为长江航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7.2 技术支撑

加大应急处置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开展深水救捞装备、自动扶正救助船舶、无人机、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新型装备,以及数字孪生、人工智能、5G、卫星遥感技术等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研发应用;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基础资料数据库,包括应急资源库、专家库、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库、突发事件档案库等,为长江航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7.3 通信与视频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应配备必要可靠的应急通信、网络、视频设备,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保养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充分利用社会通信资源,采取多样、有效的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通信设备链路畅通。

7.4 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的原则,长航局系统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开展辖区风险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规划建设与应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库,建立健全应急装备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应急物资维护管理,不足部分应及时添置补齐。

7.5应急演练

建立健全应急演习演练制度,制定演习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贴近实战、广泛参与、联动性强的专项演练、综合演习、联合演习,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应急联动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实战能力。

7.6应急宣传与培训

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长江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台等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以及水上安全防护、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技术研讨等方式,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常规培训和专项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奖惩

(1)长航局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通令嘉奖。

(2)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应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长航局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8.3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长航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本预案联系部门:长航局安全处(应急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2763655,027-82767405(兼传真);邮箱:chjawh@cjhymail.mot.gov.cn。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长航局2010年12月13日印发的《长江航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航安〔2010〕5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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