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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鄂渝首次协同立法防治长江船舶污染

来源:湖北日报 日期:2024-11-29 10:11

  加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促进长江流域航运绿色发展,是长江大保护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共9章49条。

  这是湖北省和重庆市两个省级行政区域的首个地方协同立法,围绕长江水域环境治理和长江航运绿色发展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趋势变化,建立符合长江中游实际和湖北特点的船舶污染防治模式,共筑长江大保护的坚固防线。

鼓励靠泊船舶使用岸电工作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条例适用的长江水域范围,是指长江干流和汉江干流、清江干流的通航水域。

  在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上,确立政府统一领导、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船舶污染防治监管体制,建立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机制;明确了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相关作业活动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

  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在消除船舶污染防治风险隐患上,条例草案全面推行“分类收集、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防治模式,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明确交付和接收要求,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条例草案还对加强岸电建设和使用作了规定,落实岸电扶持政策,规范岸电配套和供应,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载蓄电装置等,减少大气污染。同时,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

  此外,条例草案还旨在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规范事故处置程序,明确提出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实施征用和行政强制措施。

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条例草案专设“区域协作”一章,明确提出建立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与长江干支流相邻省(市)执法协作、应急协作和信息共享,确保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推进。

  在执法协作上,要求加强与长江水域相邻省(市)有关部门的船舶污染防治执法协作,建立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联动机制。

  在应急协作上,明确推进与长江水域相邻省(市)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协作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在信息共享上,规定加强与长江水域相邻省(市)有关部门协商,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信息,船舶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信息,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等信息。

  此外,条例草案还要求加大船舶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重点对船舶设备不规范、船舶未按规定洗舱和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未按规定接收船舶污染物、未按规定提供岸电等四种违法行为作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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